单独责任分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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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责任分摊法是指几家保险公司按单独责任分摊法进行损失分摊时,首先应计算出每一家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保险公司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应负的最高责任限额,然后以每一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与各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作为分摊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
单独责任分摊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甲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 甲保险人承担的保单项下赔偿限额 |
× 损失金额 |
各家保险公司承担的保单项下的赔偿限额之和 |
单独责任分摊法实例分析[1]
例如,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8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3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60万元,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如果在这三张保单同时有效的期间内,该保险标的发生了50万元的实际损失。各保险公司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应负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是:甲保险公司30万元,乙保险公司50万元,丙保险公司2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各保险公司的赔款限额总和为30+50+20=100(万元)。三家保险公司的分摊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人的赔偿金额=30/100×50=15(万元)
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50/100×50=25(万元)
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20/100×50=10(万元)
最大责任分摊法与单独责任分摊法的共同点是,各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比例来分摊损失金额。它们之间的不同点是,这两种方法计算分摊比例的基础不同,最大责任分摊法是以保险金额为分摊比例,单独责任分摊法是以赔偿限额为分摊比例。
- ↑ 黄敬阳.全国外经贸院校21世纪高职高专统编教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0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