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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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券活動是指未經核准或批准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違法行為。
行為主要表現為兩類:一是非法發行股票;二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表現形式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編造虛假信息,以即將到國內或者國外上市、業績優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經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等名義為誘餌,以獲得高額回報為幌子,以兜售所謂的“原始股”為形式,採取非法手段誘騙群眾購買股票。非法證券不能提供證券合法性的完整手續,不構成一個完整的合法鏈條,有的只具備某一環節的完整手續。卻誇大事實誤導投資者認為其是合法證券,更有甚者,編造的證券純屬子虛烏有,可能涉及詐騙。如一些非法發行股票的公司讓當地產權交易機構給投資者出具股權托管文件或所謂的股權證,而這些股權托管文件或股權證並不能證明非法發行和非法經營證券活動的合法性。合法證口在其產生的每一環節均應符合法規要求,是一個合規的鏈條,每一個環節的缺失,都是對其合法性的否定,如證交所交易的證券,需要在發行中需經過嚴格的證監會審核環節,在上市的過程中需經過證交所審核的環節,這一系列的審核,批准程式是合法證券的必要手續,任一環節出問題都可能被否掉,不能成為合法證券。
非法證券活動複雜多變具有專業性,迅捷性等特征。對非法證券活動的打擊和判定,存在較大的難度。概括而言具有以下特點:
(一)違法主體多元化。從已發生的各種非法證券活動的情況來看,既有單位實施的違法行為,又有自然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在單位實施的非法證券活動中,既有證券中介機構實施的違法行為如政券公司等,又有其他企事業單位實施的違法行為,實施非法證券活動的自然人既有本國人又有外國人。
(二)侵害的對象的不特定性。非法證券活動發生在證券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過程中。在證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運作和管理過程中,都可能有非法證券活動,但違法者更多的是利用證券一級市場的不規範實施非法證券活動。違法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一個或多個利益群體或者不特定的、單個的個人,且其損害的權益具有不確定性。
(三)專業性。證券業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其業務的每一個環節和形式都非常專業化、技術化。不懂得證券知識、不熟悉證券業務的人很難從事非法證券活動。與之相應非法證券活動涉及的法律、法規也多與證券發行、交易等制度相關。這些法律、法規十分繁雜,在運用上存在一定的難度。
(四)迅捷性。我國證券市場已基本實現無紙化交易,如自動報價系統等現代辦公設施及現代通信技術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被廣泛採用。在行情瞬息萬變的證券市場中,犯罪分子利用現代高新技術手段,轉瞬間即可完成犯罪,過程十分迅捷,不易被人察覺。
非法證券活動的猖獗既有證券市場不完善的外部環境,又有政券法雄法規知識匱乏,投資、理財存在盲目性等不成熟的投資者群體,這就使得違法者有機可乘。
(一)證券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巨大利差的存在
股份公司的上市資格在中國是一種價值很高的稀缺資源。一級市場的低風險、高收益吸引了大量資金專門從事新股申購。更強化了新股發行市場供不應求的狀況。同時,也使得新股申購者根本無需對新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發展前景以及盈利預測等作認真細緻的分析,他們關心的只是能否中簽。由於在審核制下,上市資格並非市場選擇的結果,而是政府選擇的結果。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巨大利差,吸引著廣大投資者爭相購買,同時,違法者也投其所好,編造出一個個”神話”為盲目的投資者設下陷阱。
(二)證券場外交易市場不規範
非法證口活動之所以屢禁不止,其重要原因是證券場外交易市場不規範造成的。在2O世紀90年代開始的企業股份制改革過程中,一些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為了轉換經營機制進行了股份制改革,在改製過程中,大型國有企業採用募集設立方式成立了股份公司,成立之後紛紛選擇在國內外上市,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大多數選擇了內部職工人股形式。這些小型的股份公司在轉變企業經營機制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股權設置不夠規範,股票交易陷入尷尬的境地。
“現有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是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退使公司股份轉讓而作的制度安排,存在定位不明確,功能於服務範圍較窄等問題”。“中國非上市公司數量眾多,但是,由於缺少櫃臺交易市場,這些公司的股份無法順暢的流轉”。證券場外交易市場的不規範為非法證券活動提供了賴以滋生的土壤。非法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眾型違法犯罪活動頻繁出現,部分地區還有蔓延趨勢,致使人民群眾,特別是一些退休人員、下崗人員等低收入者上當受騙,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
(三)投資者不成熟
投資者在面對高額誘惑時由於缺少防便意識,往往不能在冷靜分析基礎上做出理性判斷,很容易被違法者製造的假象所迷惑。當投資者投資熱情高漲時,一些不法機構和個人乘機編造虛假信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兜售所謂“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形式進行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活動,誘騙群眾購買。
(一) 完善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
加快”推進場外交易市場建設,進一步拓展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的轉讓和流通提供必要的途徑,形成統一監管下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報價轉讓平臺。建立我國的現代化的場外交易市場,將原來分散的場外交易市場連為一體,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使其成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必要補充。
這些市場運行機制本身的問題法律無法解決,在混亂的非法證券活動面前法律規制方式只能起到”堵漏”的作用,而不能通過”疏”的手段滿足合理的需求,確立市場標準和樹立所有行為規範,法律在維護形式正義的同時更關註實質正義的實現。在這個時期的新興市場法律不能操之過急,否則要麼會阻礙市場的改革發展,要麼朝令夕改損害自身的權威。在非法證券欺詐面前我們既要知道法律規制之所能也要知其所不能,法是利器,須善用之。我們必須看到法律在治標的同時並不能治本,法律建設只有與市場本身的不斷完善、發展相結合才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因此,要加強制度建設,研究制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發行管理相關規定,明確發行條件、發行審核程式、登記托管及轉讓規則等,建立全國統一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體系。
(二)加強投資者教育
提高投資者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辨別能力,使投資者對政券、經營機構、交易行為及交易場所的合法性有明確的認識。同時,投資者買賣證券應委托經證監會批准的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非法中介機構主要有三類:一是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未經批准非法買賣、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證券;二是所謂外國資本公司或集團公司駐中國辦事處,以給境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未經批准從事未上市公司證券買賣;三是一些地方的“產權交易所”、“產權托管中心”違規從事證券業務。投資者不要通過此類中介機構買賣證券。對”高額回報”的股票投資要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如果股票發行、或者轉讓採取了公告、廣告、廣播、電傳信息、信函、電話、發佈會、說明會、網路等公開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我國當前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應通過上述場所進行證券投資。
(三)暢通信息渠道
加強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用和情報交流,充分利用網路、媒體等渠道及時公佈違法案例和便利對公司發行信息的查詢。建立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舉報獎勵機制,完善投訴處理和快速打擊的各部門協調機制,將各種非法證券活動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