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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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Non Iisted Public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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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主要包括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開募集(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使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
一是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司;
二是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公司。
由於缺乏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導致了大量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的方面:
- 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泛濫
- 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大量股份公司採取紅籌上市的方式海外發行
- 私募發行制度不健全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分類[1]
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包括四類:
一是定向募集公司。在我國股份制試點初期,規定了定向募集的融資方式,但在實踐中發生了超範圍、超比例發行,甚至在報紙上公開發佈招股說明書等不規範的問題,“內部股公眾化、法人股個人化”,導致1994年公司法取消了定向募集的制度。
二是股權經過轉讓的股份公司。在股份制初期,除國家批准設立的滬深交易所外,STAQ和NET系統為法人股提供電子報價交易,武漢、沈陽、海南、天津和淄博等地的證券交易中心為定向募集公司提供交易的現象,1998年為防範金融風險,國務院發文對這些非法交易場所進行了清理,但在這些非法交易場所掛牌交易過的公司,由於股權經過流通,形成了非上市公眾公司。
三是發起人人數眾多的發起設立公司。由於1994年公司法並未對發起人人數上限做強制規定,一些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置了大量的發起人,以達到融資或規避法律的目的,從而出現了一些發起人數量眾多的非上市公眾公司。
四是滬深交易所退市的股份公司。這些非上市公眾公司除第四類外都存在股權轉讓無法可依、行政監管缺位、信息披露缺失的問題。
- ↑ 楊喆.論我國非上市公眾公司概念、現狀及其發展[J]. 華北金融.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