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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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Non Iisted Public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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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
一是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
二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
由于缺乏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导致了大量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的方面:
-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泛滥
-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大量股份公司采取红筹上市的方式海外发行
- 私募发行制度不健全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1]
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包括四类:
一是定向募集公司。在我国股份制试点初期,规定了定向募集的融资方式,但在实践中发生了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甚至在报纸上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等不规范的问题,“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导致1994年公司法取消了定向募集的制度。
二是股权经过转让的股份公司。在股份制初期,除国家批准设立的沪深交易所外,STAQ和NET系统为法人股提供电子报价交易,武汉、沈阳、海南、天津和淄博等地的证券交易中心为定向募集公司提供交易的现象,1998年为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发文对这些非法交易场所进行了清理,但在这些非法交易场所挂牌交易过的公司,由于股权经过流通,形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是发起人人数众多的发起设立公司。由于1994年公司法并未对发起人人数上限做强制规定,一些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置了大量的发起人,以达到融资或规避法律的目的,从而出现了一些发起人数量众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四是沪深交易所退市的股份公司。这些非上市公众公司除第四类外都存在股权转让无法可依、行政监管缺位、信息披露缺失的问题。
- ↑ 杨喆.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现状及其发展[J]. 华北金融.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