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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噹噹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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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正噹噹事人

  非正噹噹事人是指當事人適格有欠缺的人。這種欠缺是指當事人與特定的訴訟標的沒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關係,即不是該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主體,也不具有訴訟擔當人的資格,對該訴訟沒有訴訟實施權。它和正噹噹事人是一個相互矛盾的概念。民事訴訟法對非正噹噹事人有其獨特的處理方式,各國司法實踐除有駁回訴訟或駁回訴訟請求的處理方式外,對非正噹噹事人還允許進行更換。

非正噹噹事人的識別[1]

  如何判斷一個當事人為非正噹噹事人?從邏輯上說,這種識別可以從肯定與否定兩個角度分別進行。肯定的角度應該如上述概念所表明的那樣,把那些屬於非正噹噹事人的情形全部包括進來;否定的角度應該是根據非正噹噹事人與正噹噹事人是一個相互矛盾、又在當事人這個屬概念下相互依存的特點,把凡是不能成為正噹噹事人的當事人都划到非正噹噹事人中去。由於實際發生的糾紛千差萬別,所以,判斷個案中的當事人為非正噹噹事人與否,有時候需要從兩個方面分別分析。

  一般而言,實體法律關係的主體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正噹噹事人。這就是說,權利和義務爭執的雙方都是正噹噹事人。但是,在進入實體的訴訟程式之前,無從知道爭執的雙方是否真正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所以,在訴訟案件經過實體審理,法院判決將會出現以下五種可能的結果:(1)實體的權利和義務基本在判決中得到認定;(2)實體的權利人沒有得到勝訴判決,被全部或部分駁回訴訟請求;(3)實體法律沒有對原告的權利作出規定,但是法院的判決滿足了其訴訟請求;(4)原、被告之間雖然相互爭執,但是實體法律沒有對原告的權利作出規定,法院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5)原告或被告雙方爭執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沒有任何關聯,法院不僅不能滿足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且以訴訟不合法駁回起訴。上述五種情形,在第(1)種、第(2)種情況下,當事人都有正噹噹事人資格,在第(4)種、第(5)種情況下,有關當事人卻是非正噹噹事人。而第(3)種情形又如何呢?司法的功能是解決糾紛。即使法律對當事人的糾紛沒有納入法律規範予以調整,但是,法院不得拒絕裁判。一旦某種不為法律所明確規範的權利通過判決被確定下來,這種糾紛的有關主體不能不是正噹噹事人。

非正噹噹事人更換的法理根據[2]

  更換當事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進入訴訟,而讓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退出訴訟的一種活動。我國1982年試行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瞭如下的司法解釋:在訴訟進行中,發現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根據第90條的規定進行更換。通知更換後,不符合條件的原告不願意退出訴訟的,以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條件的原告全部不願參加訴訟的,可終結案件的審理。被告不符合條件,原告不同意更換的,裁定駁回起訴。

  儘管1991年民事訴訟法取消了更換不正噹噹事人的有關規定,但一些民事訴訟法學者仍然堅持當事人更換的理論,實踐中仍有更換當事人的做法。我們認為,更換不正噹噹事人作為一項司法經驗,應當總結併在立法上予以完善,而不應是簡單地加以否認或取消。在當前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不斷擴大的情況下,更換不正噹噹事人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並不是完全不作任何調查,只管坐堂問案的“中立者”。即使在西方國家,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也要藉助調查、勘驗等職權手段獲得對案件事實的心證,而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更要使主觀符合客觀,以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就不可能不運用職權進行調查。而運用職權調查更換不正當原告和被告,是查明真實、徹底解決糾紛的需要,也是保障正噹噹事人利益的需要。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有闡明權和對訴訟要件的調查權,對於一方當事人適格與否,對方當事人有權提出抗辯,法院也有責任進行調查,調查的範圍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如果被告不是應訴對象,不是應對訴訟請求承擔責任的人,或者原告對誰是真正的權利侵害者並不明確,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瞭應承擔責任的正當的被告,徵得原告同意後更換被告,有利於給予受害者司法救濟。

  (2)我國司法實踐中強調職權的作用,並不重視訴的形式的特殊性,但也具有程式簡明、力求在一個訴訟中解決相關糾紛的特點。如果當事人不適格,僅以裁定駁回或判決駁回,是不利於發揮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特色的。同時無論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都存在著很多缺陷,在明確誰是正噹噹事人,能夠更換當事人的情況下,應當更換不正噹噹事人,讓正噹噹事人進入訴訟。

  (3)更換非正噹噹事人的做法,不僅維護了法的安定性,而且考慮了有關糾紛當事人的意志。更換非正噹噹事人一般需要得到原告的同意(如果更換原告則需要徵得被告的同意),這種同意已涉及對實體權利的處分,因為退出訴訟的當事人一般表明與實體法律關係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院更換非正噹噹事人,應作出裁定,這種裁定即否定了非正噹噹事人對訴訟有訴訟實施權。被更換的當事人,再次就同一訴訟標的起訴時,將不被法院接受,即對非正噹噹事人更換的裁定“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非正噹噹事人與正噹噹事人的區別與聯繫

  非正噹噹事人與正噹噹事人是一個相互矛盾的概念,二者的外延相加即是學者所謂的純粹訴訟上的當事人。所以非正噹噹事人只是程式上的當事人,儘管其具有當事人在訴訟中所具有的權利義務,以及對後果的承受能力,但是,民事訴訟法對非正噹噹事人在訴訟上有其獨特處理方式,與正噹噹事人根本不同。對前者.可能以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或以訴不合法而駁回訴訟或被更換。而正噹噹事人的訴訟雖然可能會因其他要件不具備而導致此種後果,但不會因主體資格的問題產生這樣的後果。各國司法實踐中除有駁回訴訟或駁回訴訟請求的處理方式外,對非正噹噹事人還允許進行更換。

參考文獻

  1. 肖建華.民事訴訟當事人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
  2. 江偉.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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