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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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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農就業

  非農就業是指有就業資格的公民獲得從事有報酬或收入的非農職業。

  在我國,由於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農民就業曾長期被限制在農業就業上。自20世紀80年代起,農民逐步獲得了一定程度的非農就業。進入21世紀,隨著黨和國家明確提出城鄉統籌發展的政策,放開以及保障農民的非農就業,成為這一政策的重要內容。國家相繼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農民非農就業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特別是《就業促進法》的頒佈,表明國家將致力於促進勞動力在城鄉之間的有序流動和競爭,加強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的制度建設。

農民非農就業的法律保護

  農民的非農就業要想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有兩個重要的理念必須得到貫徹執行:一是反歧視理念,二是偏重保護理念。

  (一)反歧視理念

  歧視一般表現為差別對待,但不能說所有的差別對待都是歧視。在市場經濟中,非農就業崗位是一種稀缺資源,如何在全體公民中公平分配非農就業崗位,需要一定評判標準。其評判標準有先天因素和後置因素。前者指起因於自然的個人因素,包括性別、膚色、種族、相貌、身高、血型、身份、國籍、地域等,這是個人無法選擇的;後者指由個人後天通過生活、學習而養成的,如能力、經驗、知識等。針對先天因素的差別對待,除社會普遍認同的外,都是不合理的;針對後置因素的差別對待,原則上可以行使,但必須確認為是職業上必要的。國際勞工組織《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將就業和職業歧視定義為:“根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其結果是取消或有損於在就業或職業上的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可見,歧視是基於先天因素而實施的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反歧視就是要消除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使每個人都得到合理的平等對待。

  目前,總體來講,城鎮市民所享有的非農就業權優越於農民的非農就業權。這種以戶籍或地域為標準的差別待遇就是歧視。因此,對農民非農就業進行保護,首先就應樹立反歧視的理念。這是基於:

  1.平等是現代法治的基石。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創立後,平等就成為法治的基石。平等主要是防止基於性別、身份、出身、地位、財產、民族等各種先天因素而導致的差別待遇。因為先天因素是先天註定的,個人無法選擇,不能體現個人的自由意志,也不能對個人的後天努力作出客觀評價。以個人無法選擇、無法改變的因素來作為分配個人權利義務的標準,是最不合理的。作為一個以法治為治國方略的國家,自應消除一切歧視。

  2.平等就業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的最大特點是平等和自由,勞動力市場也必然要體現平等和自由的特征。自由意味著勞動者不應受人身、等級、身份的限制,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勞動力,包括流動、遷徙、選擇雇主和職業等;平等意味著各類勞動者在機會面前皆平等,在勞動力市場上進行平等競爭,在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中各盡其能。因此,市場經濟必然要建立適應其內在要求、平等就業的勞動力市場。

  (二)偏重保護理念

  偏重保護是對弱勢群體予以特殊照顧或對強勢群體進行限制。這是一種差別對待,但不能認為是歧視。因為社會中不同群體因其特殊屬性,能力也有差別,實踐中不可能實現結果平等。但社會公平原則仍然要求我們,應通過對強勢群體的限權或對弱勢群體的加權等方式,使兩者儘可能結果平等,或至少相差不大。羅爾斯認為,只有對處於最不利地位者給予更大、更多的幫助、扶持與照顧,才能使人們在結果上趨於平等,也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也認為,“專為使若幹必須予以必要保護的種族或民族團體或個人獲得充分發展而採取的特別措施,以確保此等團體或個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權或基本自由的,不得視為種族歧視”。

  在我國,長期的城鄉二元結構導致農民在各方面失去了發展機會,相對於市民,農民在能力和機會方面處於弱勢,成為弱勢群體。在勞動力市場中,農民不僅受到制度性歧視,更因其競爭力較弱而受到市場拋棄。因此,對農民非農就業進行保護,還應樹立偏重保護的理念。理由在於:

  1.反歧視具有局限性。反歧視的局限性表明,由於自身能力所限,即便受到平等對待,但弱勢群體無論怎樣努力也可能無法實現自己的理想,為使他們不致因事實上的不平等而陷入更大的不平等中,有必要偏重保護,才能實現真正平等。這種做法遍及各個國家的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因此,反歧視所體現的形式平等並不能使農民得到實質平等,對農民實施有差別的偏重保護,才最具實質意義。

  2.社會全面發展的需要。社會是一個有機整體,弱勢群體是社會有機整體的一部分。社會發展應該是整體的,既包括強勢群體,也包括弱勢群體的發展。首先,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利益相關,二者的發展連在一起,強勢群體的單獨發展,即便短時間內有可能,也不能持續長久。其次,社會和諧需要很好地協調和平衡各方面利益。整個社會結構有其平衡限度,一旦差距加大,社會就要醞釀斷裂和動蕩,結果是整個社會的發展將受到阻礙。因此,保護弱勢群體是社會整體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農村長期積弱積貧,農民的整體素質低,農民的發展受到極大限制。社會要全面發展就必須促進農民發展,要促進農民發展就必須給予農民特別的扶持和幫助。

  3.弱勢群體的機會損失應當補償。在我國,強者之所以強,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國家通過制度、政策等對強者予以利益傾斜,將弱者的發展機會讓給了強者,強者的發展其實是建立在弱者機會損失的基礎上。因此,在弱者長期付出巨大犧牲換來強者的發展後,就應給予弱者恰當的補償。偏重保護並不是強者對弱者的恩賜,“作為社會制度或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必須從最少受惠者的角度來考慮補償問題”,通過偏重保護手段使強者與弱者重新平等起來。

參考文獻

  • 劉焱白.我國農民非農就業的法律保護(J).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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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

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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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6.46.* 在 2015年10月4日 01:3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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