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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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明知是侵權複製品而故意銷售,違法所法數額巨大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鄰接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明知是侵權複製品而故意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所謂“侵權複製品”包括侵權複製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錄音錄像製品、美術作品等;
侵犯知識產權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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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明知是他人犯侵犯著作權罪而形成的侵權複製品而銷售,並具有營利目的。
侵犯著作權罪主體銷售侵權複製品的,屬於吸收犯,僅成立侵犯著作權罪,不再認定為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但如果銷售的不是自己非法複製的侵權複製品,則成立數罪。
1、自然人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相關法律 ==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