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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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特征:
(1)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歸哦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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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在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時,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註冊商標所有人”,即商標註冊人。在我國,凡依法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經商標局核准的,該商標註冊申請人即成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就是行為人在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時,沒有徵得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這是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前提條件。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如果行為人已得到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式辦理有關手續,不能認為構成犯罪。
2.行為人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即商標相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行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屬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實踐中應劃清這幾種情況的界限。
3.行為人實施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給商標所有人造成較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參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