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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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尋租是指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員,利用信貸資金配置權、不良資產的處置權及設備和物資的採購權,來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的行為,是權力尋租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1]
金融尋租的途徑[1]
金融尋租也是因為壟斷和管制而產生的,同時又與體制和產權相關。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社會,貸款申請人如果能夠通過正常程式和手段獲取貸款,就不會為獲取貸款而額外支付租金,只有不能通過正常途徑獲取貸款的企業和個人,才會願意支付租金而獲得信貸資金。金融尋租要得以實施,必須具備幾個條件:一是尋租人擁有用於尋租的權力或者物品;二是有金融尋租的環境,如體制和制度不健全;三是要有願意支付租金的客戶。具體來說,金融尋租人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獲取租金。
(一)通過信貸資金的配置尋租金融尋租最容易發生在信貸資金的配置過程中,主要包括發放貸款、開具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業務領域,有信貸資金配置權的信貸人員以及信貸審批人員通過貸款權向借款人尋租,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
(二)通過不良資產的處置尋租金融尋租除主要發生在信貸資金的配置環節外,現在還發生在不良資產的處置環節。不良資產購買者希望以不正常的低價格獲得銀行不良資產,從而賺取更多利潤,於是他們就會向負責處置的銀行工作人員個人支付好處,以求得到較好的處置價格,而銀行人員也想以手中的資產處置權來尋租,從而獲取非法收益。
(三)通過提供中間業務服務尋租商業銀行擁有遍佈全國的經營網點,對一些想通過銀行的經營網點來提供服務的企業來說,是一條非常好的銷售渠道,如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銀行網點來銷售其保險產品,基金公司通過銀行網點來發行其旗下的基金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就會以其提供的服務權來尋租。
(四)通過業務採購尋租金融尋租還發生在業務採購環節,有業務採購權的人員利用手中的採購權向供貨商尋租,對方若不配合,則可能失去這筆業務,因而不得不支付租金。目前最普遍的是發生電子設備和軟體的採購上。
金融尋租的原因分析[1]
經濟學關於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定是人最本質的一面。即經濟人假定,但在現實生活中,非財富最大化動機也常約束著人們的行為。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人類行為動機是雙重的:一方面人們追求財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人們又追求非財富最大化,如追求個人權力和地位。人的行為的第二個假定涉及人與環境的關係,即有限理性。人的行為的第三個假定是人的機會主義傾向。正是由於個人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從而產生金融尋租行為。銀行管理人員擁有銀行大量信貸資金的配置權,在配置過程中,就會利用其掌握的資金配置權從事金融尋租活動來謀取自身的利益,不良資產處置人員會利用不良資產的處置權從事金融尋租。
(一)產權不清,所有權缺位
國有銀行所有權缺位,缺少真正對國有資產負責的持股主體,是產生金融尋租的主要原因。銀行管理者雖掌握著龐大的金融資源,但其不是股東,經營產生的風險和損失與其自身利益沒有直接關聯,使其缺乏追求盈利的動機,普遍陷入“無過則為功”的窘境。經營的好,其獲得的報酬得不到同比例的增長,經營產生不良資產和損失,也難於追究其責任,正是由於所有權缺位,導致許多銀行管理者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權力,從事金融尋租來損公肥私,這也是國有銀行為什麼成為金融犯罪高發領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管理鏈條長,內部控制防範金融尋租的作用有限
我國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眾多,管理的資產達幾萬億,管理鏈條長,從總行到省行到市行到縣行再到分理處或營業所,從近幾年發生的金融案件看,絕大多數都發生在基層分支機構,原因在於:越往基層,人員素質和工資待遇越低,金融尋租的成本越低;越到基層,總行和省行的各種規章制度越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從事金融尋租更加便利;基層機構的一把手權力大,錶面上看商業銀行有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但到了基層,這些內部控制對單位領導來講就形同虛設。在這種金融環境下,金融尋租、商業賂賄、內外勾結詐騙銀行資金的現象經常發生,就不足為奇了。
(三)社會信用環境差、信息不對稱為金融尋租提供了外部條件
現代市場經濟是以良好的社會信用為基礎的,但在我國,受長期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誠信的思想觀念未深入人心,另外由於企業徵信系統和個人徵信系統未建立,部分個人和民營企業借錢不還和騙取銀行資金後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反而一夜暴富,使一部分人鋌而走險,金融業中的信用風險無處不在。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以及開出信用證、保函業務前,都應該對授信對象的資信情況、業務經營情況及高管人員進行全面調查瞭解,但在我國,由於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未建立,貸款客戶往往使用虛假的資料來騙取銀行的信任,再加上社會中介機構受利益驅動,幫助客戶造假,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信貸人員和客戶相比,在信息的瞭解和占有上明顯處於不利的一方。由於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使銀行信貸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客戶真實的生產經營情況,而一旦與授信客戶發生信貸業務,到期的大量貸款不能按期收回,就會形成大量不良資產而產生金融風險。這種金融環境為金融尋租提供了條件,金融尋租者可以把為了謀取私利從事金融尋租而產生的不良資產歸因於社會信用環境差,從而逃避法律和法規的製裁。
(四)尋租成本低,打擊不力使尋租行為屢禁不絕
四大國有商業兩次剝離不良資產達1.9萬億,在這1.9萬億不良資產中隱藏著大量的違法犯罪及重大違規問題,但查出並真正得到處理的人員卻很少。由於我國法律法規不健全,內部控制薄弱,大量違法違規經營從事金融尋租的人得不到應有製裁,導致尋租者尋租成本低,而尋租獲取的收益異常高,在現實生活中,信貸人員通過發放一筆貸款獲取的好處是其全年工資的好幾倍甚至幾十倍,在這種高額回報的誘惑下,而相應的尋租成本又很低,同時現金管理混亂,尋租者私下大量收取現金可以不留任何痕跡,使相當多的銀行工作人員鋌而走險,為了獲取不正當的收益而損害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