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價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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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價值保險(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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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價值保險是不定值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以被保險人重置或重建保險標的所需費用或成本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由於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有些財產(如建築物或機器設備)即使按實際價值足額投保,保險賠款也不足於進行重置或重建。為了滿足被保險人對受損的財產進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險人允許投保人按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重置或重建價值投保,發生損失時,按重置費用或成本賠付。這樣就可能出現保險賠款大於實際損失的情況。[1]
保險公司在簽發此類保單時,一般都須附加“重置價值保險條款”以明確雙方責任。在我國較少使用。
重置重建價值可以包括對財產重置重建時所花成本及費用的估價,也可以包括通貨膨脹的因素。
按重置重建價值來確定保險金額,可以使被保險人獲得十足保障,不必以歷年折舊的積累來彌補重置重建時的差額,而且由於通貨膨脹的影響,物價一般呈上漲趨勢,被保險人即使不斷調整保額,也很難完全做到足額投保。因此,被保險人願意預先確定按重置重建價投保,相應多支付一些保費,以求得一旦出險受損時充分的保險保障。
按重置重建價投保,如果財產全損,則財產的重置重建或類似財產的換置,或財產部分損失,對損失的修理和財產受損部分的恢複原狀,均以相等於大致同言辭財產在新建或新置買時一樣,以不好於或大於那時的狀況為條件。如果財產毀損,重置重建所需費用超過保險金額時,則超過部分應視為被保險人自保,保險人相應地對損失負比例分攤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