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价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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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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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价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于进行重置或重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1]
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在我国较少使用。
重置重建价值可以包括对财产重置重建时所花成本及费用的估价,也可以包括通货膨胀的因素。
按重置重建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十足保障,不必以历年折旧的积累来弥补重置重建时的差额,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物价一般呈上涨趋势,被保险人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完全做到足额投保。因此,被保险人愿意预先确定按重置重建价投保,相应多支付一些保费,以求得一旦出险受损时充分的保险保障。
按重置重建价投保,如果财产全损,则财产的重置重建或类似财产的换置,或财产部分损失,对损失的修理和财产受损部分的恢复原状,均以相等于大致同言辞财产在新建或新置买时一样,以不好于或大于那时的状况为条件。如果财产毁损,重置重建所需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则超过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人相应地对损失负比例分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