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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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結算是指除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情形之外,合伙人退伙時,其財產和責任應按照退伙結算的規則辦理。對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清算。
退伙結算的內容[1]
退伙結算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退還出資;②按照當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分配利潤或分擔虧損。合伙人退伙以後,並不能解除其對於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經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辦理退伙結算的內容[2]
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為某合伙人退伙辦理的財產結算,即對該合伙人退伙前的合伙企業所有財產與經營活動收益情況進行結算,並將彌補虧損後的財產份額退還於該退伙人的情形。在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個人債務,其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合伙企業不同意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即應為其辦理退伙結算。《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退伙結算案例分析[1]
張某與錢某、王某於2004年8月合伙做生意,各自出資3萬餘元,當時約定,賺了錢按出資多少分配,其他一切沒談。到2005年年底,因經營狀態不算好,錢某提出退伙,要求拿回自己投入的本錢。因他要得很急,在存貨沒清點,債權債務情況也沒有清算的情況下,張某、王某就退給了他2萬餘元。現在經盤點發現尚欠外債9千餘元,張某、王某找到錢某要求他承擔部分債務,錢某認為自己已退伙,債務問題與他沒關係。請問,錢某是否應分擔部分債務?
分析
錢某應當承擔部分債務。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來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因此,3人合伙經營期間欠的債務,錢某作為合伙人在退伙時,對原債務是應承擔清償責任。即使退伙時沒有分擔合伙債務,但錢某對原合伙經營期間的債務還是應承擔還債責任。本來在錢某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就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所以不能只拿走自己投入的財產,而不承擔債務。至於承擔多少債務,應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