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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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伙人退伙(retirement of initial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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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原合伙人從合伙企業抽回屬於他(或她)的資本,退出合伙企業的行為。
從法律上說,原合伙人的退伙導致原合伙企業的解散,新合伙企業建立,合伙人之間的經濟關係發生變更。合伙人需徵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或根據合伙協議規定,方可將其合伙企業的債務負償還之責。
造成合伙人退伙的原因主要有:合伙人死亡而未指定其繼承者,合伙人因違反合伙協議而被開除,或者合伙人所持的合伙權益被扣押等。
下列三處情況會使退出的合伙人權益與其資本金額不等:
(1)存在著會計誤並;
會計誤差一經確認,應當按比例(一般為損益比例)調整合伙人的權益賬戶。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不等時,按比例增加或減少各合伙人的資本。對於可能存在的商譽,在退伙時也應予以考慮。如果不考慮上述因素,就會影響到合伙人的正當權益。
合伙人由於種種原因而退伙,若馬上抽回資本,勢必會影響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這樣,在合伙協議中可能規定合伙企業可以在合伙人退伙時推遲一段時間再支付資本款,也可以分次歸還,但需向退伙人支付得息。這時,合伙企業應將退伙人的資本轉為合伙企業的負債。同時確認利息費用和應付利息。
原合伙人退伙時可以採用商譽法和紅利法兩種。確認全部商譽,指確認退伙行為所隱含的合伙企業全部商譽,商譽由各合伙人按損益比例分享。紅利法不確認商譽,只根據退伙行為調整合伙人夥權。
合伙人因為某種原因不願繼續參加合伙,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可以退伙。根據一般規定,合伙人退伙,發生如下的效力:
1、 退伙人與其他合伙人間結算,應以退伙時合伙財產的狀況為準,合伙事務於退伙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2、 退伙人的夥權,不問其出資的種類,一般以現金抵還:退伙人對於其退伙前合伙所負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負相同的責任。
根據退伙金與退伙人資本帳餘額的關係,退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 退伙金等於退伙人資本帳餘額。
2) 退伙金大於退伙人資本帳餘額。退伙金大於退伙人資本帳餘額,表示合伙企業有商譽存在。其會計處理方法分為:商譽入帳法和商譽不入帳法兩種。
3) 退伙金小於退伙人資本帳餘額。退伙金小於退伙人資本帳餘額,表示退伙人給其他合伙人紅利。會計處理時,直接把退伙人資本帳的餘額沖銷,並把它與退伙金的差額,攤入其他合伙人的資本帳。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合伙人退伙的,在按照退伙時的生產經營和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結算後,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對其財產進行處理和退還: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伙時,經結算,企業的現實財產少於原始出資的,按現實財產折算的份額返還退伙人;企業經營持平的,將原始出資財產返還退伙人;企業經營有盈利的,要連同退伙人原始出資和應分得的收益一起返還退伙人。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於合伙企業債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債務;合伙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經結算,合伙企業財產少於合伙企業承擔的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合伙協議規定的虧損分擔辦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來抵補虧損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
此外,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即退伙人在依協議清退財產或承擔債務份額後,合伙企業分擔給某一合伙人的債務份額,該合伙人無力承擔,而該合伙企業的財產也不足以償付這種債務時,已退伙合伙人還必須與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連帶承擔償付責任,因為這種債務發生於退伙之前,而且退伙人當時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