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調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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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調撥收入(proceods from allocated and transferred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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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調撥收入是指根據財政體制規定在各級財政之間進行郊外調撥以及在本級財政各項資金之間的調劑所形成的收入。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各級財政之間由於共用收入的分配、轉移支付、體制結算必然產生上下級財政資金調撥事項,同級財政因預算收支平衡也會產生一般預算與基金預算之間的調撥事項。就性質而言,該類收入並不是從社會再生產的分配中集中的收入,而屬於財政資金內部的調節。它在增加一級財政財力的同時,必然相應減少另一級財政的財務。
資金調撥收入的內容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補助收入。指上級財政根據體制規定或因專門需要補助給本級財政的款項,具體包括稅收返還收入、按財政體制規定由上級財政補助的款項、上級財政對本級的專項補助和臨時性補助;
(2)上解收入。指按財政體制規定由下級財政上交給本級財政的款項,具體包括由國庫在下級預算後由下級財政補繳給本級財政的款項和各種專項上解款項;
(3)調入資金。指為平衡一般預算收益,從預算外資金結餘調入預算的資金以及按規定從其它渠道調入的資金。另外,鄉(鎮)財政部門收到由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自籌資金視同調入郊外處理。
根據資金調撥收入的類別分別設置“補助收入”、 “上解收入”、“調入資金”總賬科目核算。收到資金調撥收入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並按收入類別貸記“補助收入”、“上解收入”或“調入資金”科目。對有基金預算補助收入的地區,基金預算補助在“補助收入”科目下設“基金補助”明細科目核算。退還上級補助收入或下級上解收入時,用紅字記入“補助收入” 或“上解收入”和“調入資金”三個賬戶的貸方凈發生額如數轉入“預算結餘”科目的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