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缺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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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缺額擔保(Cash Deficiency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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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資金缺額擔保[1]
資金缺額擔保,又稱現金流量缺額擔保,是一種支持已進入正常生產階段的項目融資的直接的有限擔保。
資金缺額擔保的目的[2]
這種擔保有兩個目的:
(1)保證項目具有正常運行所必須的最低現金流量,即具有支付生產成本和償付到期債務的最低能力。從貸款銀行的角度看,為了保證項目不至於因資金短缺而造成停工或違約,往往要求項目投資者以某種形式承諾一定的資金責任,以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轉,從而使項目可以按預先計劃償還銀行貸款。為此,貸款銀行可以要求項目投資者預存一定金額的保UC金作為擔保,或由擔保銀行出具以貸款銀行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作為擔保;在實踐中,有些項目的貸款銀行還要求設立留置基金(Rentention Fund),並對投資者使用該基金進行嚴格的限制。
(2)在項目投資者出現違約或者重組及出售項目資產時,保護貸款銀行的利益,保證銀行貸款的回收。
資金缺額擔保的類型[3]
1.以保證項目正常運行為出發點的資金缺額擔保
維持一個項目正常運行所需要的資金有三個方面:日常生產經營性開支;必要的大修、史新改造等資本性開支;如果項日資金構成中有貸款部分,還需要考慮到期債務利息和本金的償還。
從貸款銀行的角度,為了保證項目不至於因資金短缺而造成停工和違約,往往要求項目投資者以某種形式承諾一定的資金責任,以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行,從而使項目可以按照預定計劃償還全部銀行貸款。
由項目投資者在指定的銀行中存入一筆預先確定的資金作為擔保存款,或者由指定銀行開出一張備用信用證,是資金缺額擔保的一種形式。這種擔保形式在為新建項目安排融資時比較常見。對於一個新建項目,雖然從融資的角度,該項目可能已通過“商業完工”標準的檢驗,但是並不能保證在其生產經營階段100%的成功,尤其是由於新建項目沒有經營歷史也沒有相應的資金積累,抗意外風險的能力比經營多年的項目要脆弱得多,因而貸款銀行多會要求由項目投資者提供一個固定金額的資金缺額擔保作為有限迫索融資結構中信用保證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擔保存款或備用信用證金額在項目投資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一般取為該項目年正常運行費用總額的25%—75%,主要取決於貸款銀行對項目風險的識別和判斷。在一定年限內投資者不能撤銷擔保存款和備用擔保信用證或將其挪作它用。擔保存款或備用信用證額度通常是隨著利息的增加而增加的,直到一個規定的額度。當項目在某一時期現金流量出現不足以支付生產成本、資本開支或者償還到期債務時,貸款銀團就可以從擔保存款或備用信用證中提取資金。
2.以降低貸款銀行損失為出發點的資金缺額擔保
項目的投資者和開發者對不同類型項目的開發戰略有明顯的區別。例如,對於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和資源性項目,投資者的著眼點往往放在項目的長期經營上,並著重於投資的長期收益。然而,對於房地產項目,投資者則往往著眼於選擇好的時機將項目出售並賺取高額利潤。因此,貸款銀行在考慮後一類型項目的融資時,要求項目投資者提供資金缺額擔保的側重點放在項目出售、重組或項目出現違約情況下如何保護貸款人利益的方面。
貸款人在項目出售、重組或違約拍賣情況下出現的損失有三種可能性:①項目資產處理費用損失。②資產處理費用加上利息損失。③前兩種損失再加上貸款本金損失。針對這些情況,資金缺額擔保要求項目投資者在進入項目融資結構時除投入相應的股本資金之外還須承擔一定的未來項目資產價值波動風險。這種類型擔保通常有一個上限,或者按貸款原始總額的百分比確定(慣例為20%—50%),或者按預期項目資產價值的百分比確定。例如,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總造價為1000萬美元,採用90%的有限追索項目融資,由投資者提供占貸款額25%的資金缺額擔保,即225萬美元擔保上限。若幹年後,債務降為750萬美元。由於某種原因投資者必須出售項目,如果凈收入為650萬美元,則貸款銀行須動用100萬美元的擔保金;如果凈收入為550萬美元,則貸款銀行須動用200萬美元的擔保金;如果項目凈收入低於225萬美元,則貸款銀行須承擔一定的項目虧損。
資金缺額擔保的特征[4]
現金流量缺額擔保的基本特征在於:
(1)其擔保人通常由項目主辦人或項目投資人擔任,該擔保協議之簽署一般作為貸款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
(2)該項擔保是一種持續性擔保,其有效期持續於項目運營的整個期間,其擔保責任額可依還貸期間的進行而遞減,這不同於完工擔保。
(3)該項擔保是一種有限責任擔保,擔保人僅對的現金流量缺額承擔信用責任,該缺額可以是因項目運營現金流量不足而形成的還貸缺額,也可以是因項目運營成本超支而形成的還貸缺額,這也不同於完工擔保。
(4)其擔保責任形式具有複雜的構成,擔保人對於現金流量缺額或資金缺額應按照協議負擔有限清償責任、追加項目股權投資責任或者向項目公司額外提供無擔保貸款等,這也不同於一般的信用保證。
(5)現金流量缺額擔保不僅要求以信用協議方式做成,而且要求擔保人向指定銀行機構存入約定信用額的擔保資金(留置基金),或者由擔保人提供以貸款銀行為受益人的等額備用信用證,這與完工擔保相同。
資金缺額擔保的形式[1]
常見的資金缺額擔保形式包括三種:擔保存款或備用擔保信用證、留置基金、項目最小凈現金流量擔保等。
(1)擔保存款或備用擔保信用證
由項目投資者在指定的銀行中存入一筆預先確定的資金作為擔保存款,或者由指定銀行以貸款銀行為受益人開出一張備用擔保信用證,都是資金缺額擔保的一種形式。這種擔保形式在為新建項目安排融資時較為常見。由於新建項目沒有經營歷史,也沒有相應資金積累,抗意外風險的能力比經營多年的項目要脆弱得多,因此,貸款銀行多會要求由項目投資者提供一個固定金額的資金缺額擔保作為有限追索融資的一個保證部分。當項目在某一時期出現現金流量不足,難以支付生產費用、資本開支或者償還到期債務時,貸款銀行就可以從擔保存款或備用擔保信用證中提取資金。
(2)留置基金
在項目融資的資金管理上設立留置基金(Retention Fund),並對項目投資者使用該基金加以嚴格的限制和規定,是貸款銀行常採用的資金缺額擔保的另一種形式。項目公司的年度收入在扣除全部的生產費用、資本開支以及到期債務本息和稅收之後的凈現金流量,不能被項目投資者以分紅或其他形式從項目公司中提走,而是全部或大部分被放置在“留置基金”賬戶中,以備項目出現任何不可預見的問題時使用。
貸款銀行對於該基金的留置額度有一定的約束條件,當超過該額度時可以對留置基金進行釋放,即項目投資者可以從項目公司提走資金,基金的釋放條件為:其中,F0 = Fd0 + R0
Fm = Fdm + Rm>DF+PC+IP
式中:Fr——可釋放基金部分;
F0——項目可支配資金總額,包括兩個部分:現有可支配擔保存款或備用擔保信用證金額Fd0和現有留置基金總額R0;
Fm——項目最小資金缺額擔保額,包括兩個部分:最低擔保存款(或備用擔保信用證)金額Fdm和最低留置基金金額Rm;
DF——X%的全部未償還債務(—般為債務總額的20%~60%);
PC——資金釋放日之後X月生產費用準備金(一般為3~6個月);
IP——資金釋放日之後x月內到期債務(一般為3~9個月)。
由此可見,只有當項目可支配資金總額大於項目最小資金缺額擔保額時,投資者才能夠從項目獲得利潤或其他形式的資金分配。
(3)對項目最小凈現金流量的擔保
資金缺額擔保的第三種形式是由投資者提供對項目最小凈現金流量的擔保。項目最小凈現金流量擔保就是保證項目有一個最低的凈收益,是貸款銀行減少其在項目融資中所可能承擔風險的一種措施,確定這個項目最小凈現金流量的方法,是根據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建立在合理假設基礎上的對項目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來制定項目最小凈現金流量指標,並將其寫入資金缺額擔保協議中。如果實際項目凈現金流量在未來某一時期低於這一水平,項目投資者就必須負責將其缺額資金補上,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