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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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麵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資產計稅基礎用公式表示如下:
資產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扣除的金額
資產計稅基礎的規定[1]
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等各類資產,可以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稅務處理辦法計算的折舊、攤銷、成本和凈值等,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會計“賬麵價值”相對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收回資產賬麵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的金額,稱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一次引入了計稅基礎的概念。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與資產的賬麵價值相對應的。有時兩者是一致的,但有時候兩者也會產生差異。由於會計與稅法的核算目的不同,對於收入的確認、成本的扣除及資產的處理等,兩者經常會產生差異,這種情況下,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資產的賬麵價值是不一致的。
例如,企業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會將持有期間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出來,增加資產賬麵價值的同時,增加企業的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該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並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因而其計稅基礎不變,仍為其歷史成本。但其賬麵價值卻是其歷史成本加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後的餘額,因而與其計稅基礎就出現了差異。
另如,企業擁有一項存貨,在擁有期間,由於市場因素變化,存貨的價格降低,企業按會計準則規定提取了存貨跌價準備,因而該存貨的賬麵價值為其歷史成本減去存貨跌價準備。但按稅法規定,企業提取存貨的存貨跌價準備不能稅前扣除,因而該存貨的計稅基礎仍為其歷史成本,與其賬麵價值產生了差異。
再如,企業擁有一項固定資產,按直線法提取折舊,估計其使用壽命為15年,但按稅法規定其折舊年限最低不得少於20年,假如企業持有該項固定資產5年後將其處置,此時,該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為其歷史成本減去按會計準則提取的折舊,但其計稅基礎卻為其歷史成本減去按稅法規定可以計提的折舊,由於可以提取的折舊不同,因而其計稅基礎與其賬麵價值不同。
- ↑ 韓耀星,孫樹營主編.新稅收政策與會計操作實務 (下冊).中國市場出版社,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