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信用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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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信用調控是國家以債權人或債務人身份用有償形式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調節經濟活動的一種方式。
財政信用調控兼有財政和金融的雙重身份,因而,財政信用調控具備自己的特點:
1、有償性。國家信用通過有償形式進行調節經濟的活動。
2、社會性。國家信用支出用途與一般的信用不同,一般信用支出投向市場上有盈利的各種企業;國家財政信用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要用於支持和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項目,用於調節國民經濟結構的需要,服從國家政策的需要。
3、穩定性。國家信用以強大的政治權力和經濟實力為後盾,因而相對於商業信用、銀行信用來說,國家信用具有更高的信譽,更強的穩定性。
國家信用在封建社會末期產生,僅僅作為彌補國家財政赤字的手段。公債的發行對生產的發展產生“排劑效應”,所以古典經濟學家一般都反對發行公債。但到了現代,國家已成了社會再生產的“經濟中心”,國家信用就具有明顯的調節功能。國家信用調節經濟的途徑有:
1、國家通過發行公債來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比如,當總需求大於總供給時,國家通過向社會、企業和個人發行各種形式的公債,以緩解過旺的社會需求,使總供給與總需求達到平衡。而在總供給大於總需求的時候,國家舉債用於投資公共工程,刺激經濟發展。
2、國家通過發行公債,調節積累與消費的比例關係。通過發行公債這一轉換形式,將一部分暫時閑置的消費基金轉化為積累基金,發展生產,增加供給,從而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關係,也影響了兩大部類生產的結構關係。
3、運用財政貸款,加強經濟責任,提高經濟效益。對這些項目的有償貸款,能促使借貸雙方的權、責、利相結合,促進借貸雙方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速財政資金周轉,以儘快還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