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供應渠道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財政供應渠道概述[1]
財政供應渠道的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基金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這些資金全部由國家安排和調度,絕大部分用於扶植新興產業、引導產業結構調整、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和重要的基礎設施以及其他非生產性項目。
長期以來,財政供應渠道是我國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隨著投資體制的不斷改革,投資來源多渠道的新格局形成之後,財政供應的投資資金將逐漸減少。
財政供應渠道的特點[2]
投資資金由財政供應是長期以來我國投資來源中最主要的渠道,這種渠道主要是通過國家預算支出的。它具有自身的特點:
第一,資金來源穩定可靠。國家財政每年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和今後建設的需要與可能,通過國家預算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籌集起相應的投資資金供建設使用,使納入國家預算支出計劃的投資項目具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
第二,資金的用途具有指令性。這部分投資資金絕大部分用於根據國家的指令性計劃安排的大型重點骨幹工程。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將必須建設的指令性投資項目納入五年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國家財政按照這些指令性計劃對項目分配投資,使其使用也必然是指令性的。
第三,資金供應的無償性。在我國通過財政預算渠道供應的資金絕大部分是供應給全民所有制建設部門和建設單位以及股份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投資。這些投資長時期內是無償地供應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建設單位將投資項目建成後移交給生產或使用單位使用,所用的投資成本由國家財政審批核銷,投資項目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支配使用。雖然以後隨著國家投資體制的改革,實行“撥改貸”等辦法,但仍然改變不了資金無償使用的特點。
第四,資金管理的集中性。這部分資金使用的指令性,決定了其管理的集中性。我國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一直集中在中央和省、直轄市、自治區二級,省以下地區所需的建設投資,一律都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因為這些投資一般都用於重點、骨幹的大型項目,所需投資量大,只有靠在全國或全省的範圍內來集中財力和管理使用財力才能完成;否則,必然造成資金分散,無法完成重點、骨幹項目的建設。
財政供應渠道的形式[3]
我國財政供應渠道的具體形式有撥款和貸款兩種,對無償還能力的單位和項目一般採用撥款的形式,有償還能力的單位和項目一般採用貸款的形式。貸款的具體形式有:(1)政府財政直接貸款給客戶,貸款的撥付和監督則委托國家專業金融機構辦理。(2)國家專業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遵循貸款的有關規定,國家金融機構負責遴選項目並按有關程式辦理貸款。(3)委托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即財政投資委托貸款。在這種形式下,委托金融機構按照財政貸款的原則,掌握貸款,受托金融機構享有相應的經濟利益,並承擔相應的經濟風險。財政性貸款一般利率較低,又稱為軟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