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应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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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供应渠道概述[1]
财政供应渠道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这些资金全部由国家安排和调度,绝大部分用于扶植新兴产业、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和重要的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非生产性项目。
长期以来,财政供应渠道是我国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投资体制的不断改革,投资来源多渠道的新格局形成之后,财政供应的投资资金将逐渐减少。
财政供应渠道的特点[2]
投资资金由财政供应是长期以来我国投资来源中最主要的渠道,这种渠道主要是通过国家预算支出的。它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国家财政每年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今后建设的需要与可能,通过国家预算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筹集起相应的投资资金供建设使用,使纳入国家预算支出计划的投资项目具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二,资金的用途具有指令性。这部分投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根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安排的大型重点骨干工程。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将必须建设的指令性投资项目纳入五年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国家财政按照这些指令性计划对项目分配投资,使其使用也必然是指令性的。
第三,资金供应的无偿性。在我国通过财政预算渠道供应的资金绝大部分是供应给全民所有制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以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投资。这些投资长时期内是无偿地供应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建设单位将投资项目建成后移交给生产或使用单位使用,所用的投资成本由国家财政审批核销,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支配使用。虽然以后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实行“拨改贷”等办法,但仍然改变不了资金无偿使用的特点。
第四,资金管理的集中性。这部分资金使用的指令性,决定了其管理的集中性。我国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直集中在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二级,省以下地区所需的建设投资,一律都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因为这些投资一般都用于重点、骨干的大型项目,所需投资量大,只有靠在全国或全省的范围内来集中财力和管理使用财力才能完成;否则,必然造成资金分散,无法完成重点、骨干项目的建设。
财政供应渠道的形式[3]
我国财政供应渠道的具体形式有拨款和贷款两种,对无偿还能力的单位和项目一般采用拨款的形式,有偿还能力的单位和项目一般采用贷款的形式。贷款的具体形式有:(1)政府财政直接贷款给客户,贷款的拨付和监督则委托国家专业金融机构办理。(2)国家专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遵循贷款的有关规定,国家金融机构负责遴选项目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贷款。(3)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即财政投资委托贷款。在这种形式下,委托金融机构按照财政贷款的原则,掌握贷款,受托金融机构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财政性贷款一般利率较低,又称为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