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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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是指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對方財產時,人民法院依照職權或法律規定要求當事人向法院出具擔保,法院在接受擔保後方可採取保全措施的一種制度。
就目前法院實際操作來看,法院為了防止申請人濫用保全方式,會主動告知申請人,在提交保全申請書的時候,向法院提供擔保財產。目前的擔保方式有現金、實物及第三方保證。
1、對象:符合起訴要件和財產保全申請要件的企業或個人均可申請訴訟保全擔保;
2、條件:
(1)申請人有起訴資格;
(2)由柳州市各級人民法院所管轄;
(3)訴訟請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據;
(4)事實基本清楚;
(5)證據來源清楚且能證明案件的事實;
(6)申請訴訟保全的標的物確為被申請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權)或由其享有收益;
(7)企業,個人信用良好,具有償還能力;
(8)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擔保責任: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範圍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由此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
案件終結,法院出具解除財產保全裁定書,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損失或由擔保公司賠償被 申請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