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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和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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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和解罪(Crime of Fraudulent Composition)

目錄

什麼是詐欺和解罪

  詐欺和解罪是指債務人聲請和解許可後,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進行詐欺破產罪規定行為而構成的犯罪。[1]我國企業破產法上未規定這類犯罪,但大陸法系不少國家和地區的破產法規定有此罪。我國臺灣省現行破產法第155條規定,犯詐欺和解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2]

詐欺和解罪的構成條件[3]

  (1)隱匿或毀棄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2)捏造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增加破產財團的負擔。

  (3)毀損、隱匿、變更或偽造賬簿及其他會計文件,致使破產財團真實狀況不明;或者不製作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製作的商業帳簿。

  有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詐欺和解罪。該罪主體不包括遺囑執行人、遺產繼承人和遺產管理人,其他主體與詐欺和解罪主體相同。

詐欺和解罪的的相關規定[4]

  詐欺和解罪的犯罪主體原則上是債務人,也包括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董事、遺產管理人等。詐欺和解罪的各種行為,須在聲請和解經許可後進行,若於聲請和解後未許可前進行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而詐欺破產罪的各種行為則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進行,即構成本罪。

  依據《破產法》第154條和第155條的規定.詐欺破產罪和詐欺和解罪,均酌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周振想.法學大辭典[M].團結出版社,1994
  2. 柴發邦.訴訟法大辭典[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3. 《公安法詞典》編軍委員會編.公司法詞典[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02月第1版
  4. 戴錶隆,凌相權主編.臺灣商事法論[M].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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