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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和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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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和解罪(Crime of Fraudulent Composition)

目录

什么是诈欺和解罪

  诈欺和解罪是指债务人声请和解许可后,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进行诈欺破产罪规定行为而构成的犯罪。[1]我国企业破产法上未规定这类犯罪,但大陆法系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规定有此罪。我国台湾省现行破产法第155条规定,犯诈欺和解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2]

诈欺和解罪的构成条件[3]

  (1)隐匿或毁弃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或为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捏造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增加破产财团的负担。

  (3)毁损、隐匿、变更或伪造账簿及其他会计文件,致使破产财团真实状况不明;或者不制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制作的商业帐簿。

  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诈欺和解罪。该罪主体不包括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其他主体与诈欺和解罪主体相同。

诈欺和解罪的的相关规定[4]

  诈欺和解罪的犯罪主体原则上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董事、遗产管理人等。诈欺和解罪的各种行为,须在声请和解经许可后进行,若于声请和解后未许可前进行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而诈欺破产罪的各种行为则在破产宣告前一年内进行,即构成本罪。

  依据《破产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诈欺破产罪和诈欺和解罪,均酌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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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周振想.法学大辞典[M].团结出版社,1994
  2. 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3. 《公安法词典》编军委员会编.公司法词典[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02月第1版
  4. 戴錶隆,凌相权主编.台湾商事法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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