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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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贿赂罪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破产关系人向破产管理人、监察委员、破产债权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提供、交付或许诺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破产行贿罪;破产管理人或监察委员、破产债权人或其他代理人、理事或类似人员,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破产受贿罪。该罪在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法律中均有规定。
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受贿罪和破产行贿罪。前者指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破产债权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约定他人向自己贿赂或者因债权人会议中的某一决议接受他人贿赂所构成的犯罪;后者是指债务人、破产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由于向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破产债权人进行贿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破产贿赂罪的主体[1]
在主体上,破产贿赂罪的主体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破产管理人和监督人。他们往往依仗职权,向债务人或债权人索要钱物,造成破产时财产分配的不公平,从而损害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类是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他们为了个人利益而向债务人索取贿赂或向破产管理人行贿,常能导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不公,从而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类是债务人,破产人等。他们常以向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行贿的手段,达到非法目的。应当注意的是,破产法上的贿赂罪同刑法上一般贿赂罪的主体范围是有区别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应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职工,以及受委托而具有某项临时性职务的公务人员。
- ↑ 郑远民.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