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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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報告是指評審階段的綜合性結論報告。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對評標情況(包括評標委員會組成及評標委員會人員名單、評標工作的依據)作出說明,並提出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意見。評標委員會經過認真的評選之後,應向招標人推薦符合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的中標候選人。候選人的人數一般應不少於2至3人,以便於招標人從中選擇一名最符合其要求的投標人作為中標者。
評標報告的作用[1]
評標報告的作用有三:
一是作為項目招標評標的結果,向中標方簽發中標通知或發出預中標通知書的依據,同時也是該項目存檔備查的文件之一;
三是作為項目單位辦理進口設備審批,領取設備進口證明或辦理登記證明的依據;也是用戶向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的依據之一。
評標報告處理[2]
1)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的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2)評標委員會應當場宣讀評標報告,並對投標文件分數和現場答辯分數的彙總、排序的評標結果進行重點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