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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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價格(Negotiated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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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價格簡稱議價,是指買賣雙方通過協商確定的一個雙方均願接受的價格,彼此統一的價格是雙方在會計計算、政治和妥協最後混合折衷下確定的。協商價格通常要低於市價,原因是內部結算價格中不包含外部推銷、管理費用和稅金等;內部轉移的中間產品數量較大,單位成本相應較低;供應方大多擁有剩餘生產能力。在協商中,如果雙方都有充分的信息(Adequate Information)瞭解各自分部的成本和收入,那麼協商的過程將得到改進。如果有自由成本流和收入流信息,對各方管理者來說會更容易確定提高利潤的機會,以利於各方在轉讓過程中都獲益。這種價格應能反映特殊情況或非常情況而為買賣雙方所同意。在一般情況下,議價往往可以以市價為上限,以變動成本為下限,在此範圍內確定協商價格。
(1)有關的中間產品有外部市場,兩個部門的經理可以自由地選擇接受或拒絕某一價格,這避免了雙邊壟斷局面的發生,在這種局面下,價格取決於協商雙方的力量和談判技巧。
(2)內部轉讓可使銷售或管理費用減少;
(3)轉讓的數量相當大,足以產生數量折扣時;
(4)銷售部門具有閑置生產能力時;
(5)購買部門所需的物品無法由外界供應;
(6)由權利外購或外銷。這為討價還價提供了必要條件。
(7)各協商者都享有全部市場信息。這使得協商價格接近一方(最好是雙方)的機會成本。
(8)當協商發生矛盾時(雙方利益有大有小),可能導致非最優決策時,企業最高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干預應是有限的、得體的。
協商價格有以下缺陷:
(1)對於有關經理來說,協商很花費時間;
(2)容易在部門間造成矛盾;
(3)它使對部門獲利能力的評價受經理協商技巧的影響;
(4)它要求高級管理者花時間監督,並不是介入協商過程;
(5)如果協商價格高於提供轉讓產品的機會成本,有可能導致次優的產量水平。
根據協商價格制定轉讓價格決策的困難在於:確定的轉讓價格要激勵各分部經理的經營能使企業整體實現利潤最大化。但當分部經理有權力協商轉讓價格時,他們首先考慮的是其自身利益(分部利潤),而不是企業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