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擇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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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擇優原則是指銀行必鬚根據國家標準的信貸計劃,在規定的額度內,按政策,按計劃,按合同和按市場需要,區別“長線”和“短線”,生產經營好壞,信用優劣,效益大小,擇優發放貸款的準則。
計劃擇優原則的實施[1]
在銀行信貸業務實踐中,關鍵要處理好兩個方面的問題。
1.計劃、擇優、合同、市場,以銷定貸五者的關係必須正確處理.計劃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手段.銀行貸款和企業生產經營都必須有計劃。擇優就是講求經濟效果,這是一切經濟活動的目的。合同是落實,調整和補充計劃的戶種手段,也是實現計劃的工具,市場是實現商品價值的條件,作為實現消費的一種方式,又是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以銷定貸是落實計劃和擇優的具體方法以及貸款額度確定與掌握的基礎,因此五者的關係綜合起來就是在計劃條件下,通過市場和合同具體判斷計劃的適應性,採取以銷定貸的方法,擇優進行支持。
2.擇優的針對性,標準和優惠方式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擇優就是選擇經濟效益好的行業、企業。產品予以積極支持,對效果不好的進行限制,利用信貸杠桿不斷調節。一般說來主要針對兩條,一是支持的對象政策上、經濟上都要優,對政策鼓勵。信譽、效果好的優先支持。二是針對產業、技術,產品結構,原料動力供應,效益與發展潛力的實際狀況進行選擇,扶優限劣。至於擇優的標準,具體掌握時在行業,企業、產品擇優的基礎上註重“四好”標準:即執行合同計劃好。完成生產任務好。經營管理好、遵守信用好。優惠的具體方式則可以從五個方面宋體現,一是貸款條件的寬嚴,二是貸款期限的長短,三是貸款數量的鬆緊,四是貸款利率的高低,五是貸款方式的繁簡。但在具體貫徹執行時,都必須切實考慮特定的條件,把擇優內容真正落實到貸款項目中。
強調貸款按計劃發放,這是控制信貸規模的需要,國家批准的全國銀行信貸計劃,是整個銀行系統的綜合性業務計劃,明確規定了信貸資金來源的渠道與數量,運用的方向與數量以及發行貨幣與回籠的數量,決不能脫離信貸計劃盲目發放貸款,銀行批准的借款企業單位的借款計劃,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合理正常的資金需戛的周轉計劃,具體規定了貸款的擬放方向,貸款性質、對象、用途和數量,只能在貸款計劃範圍和剩餘貸款指標、物資保證數量的基礎上按區別對待原則擇優進行發放。銀行在其貸款計劃的指導下,引導企業按社會需要生產和收購適銷對路的產品,增加花色品種,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通過以銷定貸促進企業單位以銷定產,以銷定購,實現社會再生產的良性迴圈。與此同時,為適應銀行企業化改革的要求,還必須把計劃擇優原則深化為講求貸款安全的原則,即銀行發放貸款必須從符合國家政策的角度出發,充分保障其安全性,這就要求認真搞好貸款“三查”和信用評估,慎重進行貸款決策擇優投放和投量,儘量減少貸款風險,做到符合國家發展經濟之“格”,講求社會經濟效益並且安全可靠。保證信貸資金實現良性迴圈。
- ↑ 許玉龍.銀行信貸·投資·項目管理.中國經濟出版社,1990年0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