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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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代表人是指依法可以代表非法人組織參加行政訴訟的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行政訴訟代表人的特征[1]
(1)行政訴訟代表人的產生不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法定內容。
(2)行政訴訟代表人是其代表的非法人組織的成員。
(3)行政訴訟代表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行政訴訟代表人的種類[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訴訟代表人有以下幾種。
- 1.合伙企業的行政訴訟代表人
合伙企業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①所調整的對象。該法第2條指出:“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用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盈利性組織。”各合伙人“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該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同時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第25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1款的規定,該合伙企業提起行政訴訟時,應當以核准的字型大小為原告,由上述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
-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的訴訟代表人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由組織的負責人負責對內管理和對外代表組織的意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當該類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時,應由主要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推選訴訟代表人。
- 3.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
當行政訴訟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就有可能形成集團行政訴訟:
(1)原告人數眾多,需要有統一表達原告意志的機制時;
(2)眾多原告所針對的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
(3)眾多原告的訴訟請求相同。
為了能夠有效、迅速地完成司法審理工作,同時也為了有效地維護眾多原告各自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在眾多的原告中產生訴訟代表人,集中和代表各個原告的意志進行訴訟活動。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3款規定:“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