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77个条目

行政诉讼代表人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什么是行政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依法可以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行政诉讼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行政诉讼代表人的特征[1]

  (1)行政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定内容。

  (2)行政诉讼代表人是其代表的非法人组织的成员。

  (3)行政诉讼代表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代表人的种类[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代表人有以下几种。

  1.合伙企业的行政诉讼代表人

  合伙企业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①所调整的对象。该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各合伙人“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同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25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以核准的字号为原告,由上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组织的负责人负责对内管理和对外代表组织的意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当该类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应由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当行政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就有可能形成集团行政诉讼:

  (1)原告人数众多,需要有统一表达原告意志的机制时;

  (2)众多原告所针对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3)众多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同。

  为了能够有效、迅速地完成司法审理工作,同时也为了有效地维护众多原告各自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众多的原告中产生诉讼代表人,集中和代表各个原告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参考文献

  1. 《新世纪领导干部法律手册》.新世纪领导干部法律手册[M].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
  2. 胡建淼.行政诉讼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1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投诉举报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KAER,Mis铭.

评论(共0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行政诉讼代表人"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