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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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自製(Self-restraint In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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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製是指行政主體自發地約束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使其行政權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運行的一種自主行為,簡單說,就是行政主體對自身違法或不當行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預防、自我發現、自我遏止、自我糾錯等一系列下設機制。
政府:傳統行政法理論把制約政府行政權的任務交給各種主體,包括立法、司法等其他國家機關、新聞輿論、社會團體,乃至於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等等,幾乎是除政府自身之外的一切社會主體。而行政自製的主體偏偏就是政府,是做出行政行為的政府對自身行為的制約,即自己制約自己。如果說來自政府之外的制約是他人制約,那麼來自政府本身的制約就是自我制約。
行政權:行政自製所要制約的仍然是行政權,即行政權的違法行使或不當行使,防止行政權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雖然行政自製與傳統控權論上約束行政權的方法(他制)在主體、途徑等很多層面均有不同,但與他制一樣,行政自製的目的也是約束行政權,並與他制共同構成控制行政權的主要方式。
行政自製的具體方式[1]
- 包括自我預防、自我發現、自我遏止、自我糾錯等。
自我預防是指行政主體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行政程式實施行政行為,並建立周詳的監督機制,防止錯誤行為發生;
自我發現是指行政主體需要時時註意已經實施過的行政行為,檢查其合法性和正當性,一旦錯誤出現便能及時發現,並採取補救措施,而不是等到錯誤行為已經帶來十分明顯的表現或者已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失後行政主體才知曉;
自我遏止是指行政主體需要建立一套針對錯誤行為的緊急處理機制,做到一旦發現錯誤便能及時制止,在發現錯誤行為後能夠及時有效地加以阻止,防止損失擴大或防止無法輓回的結果發生;
自我糾錯是指行政主體在發現已經實施的行政行為確有錯誤之後,能夠主動糾正,並對已經造成的損害予以補償,而不是對錯誤行為置之不理,聽任其損害公共利益或相對人合法權益。2007年5月和9月,商務部分別停止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漏洞的“名酒”評選和“全國餐飲百強”評選,可謂行政主體主動省審自身行為的一次實踐,為行政主體的自我糾錯提供了範例。
行政自製的基本動力[1]
來源於政府及其公務員的道德意識,特別是服務相對人的行政理念。
如果說對行政權的外部制約是通過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公民基本權利、公共輿論等來實現的,那麼以權力者本身(政府)為主體的這種自發的制約模式依靠的則是以服務行政為主的道德意識,主體只有在正直、正義的善良觀念引導之下才能做出自我控制的行政行為。
在此基礎上,行政主體應當培養自我剋制和自我反省的基本素養:自我剋制是壓抑不良行為的念頭,即政府及其公務員憑藉內心的正義標準和道德要求壓制故意從事非法行為或不當行為的意圖,包括故意侵害相對人權利、非法將公共資源轉化為私人資源等,從而使不良行為自始不會發生;自我反省是指行政主體對其已經實施的錯誤行為進行反思,找出錯誤的成因、表現和後果,總結經驗,以避免再次出現同樣的錯誤。這兩項基本素養要求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水準和行政能力,開展健康而有活力的生態行政。
行政自製的作用[2]
- 能夠處理日益廣泛化、專業化的行政事務
- 能夠更好地容納專業人員併發揮其專長
- 能夠靈活地利用各種控權程式和渠道
- 能夠更好地應對突發性和緊急性事件
- 能夠降低行政成本、減少損害結果
- 能夠對錯誤行為進行及時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