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行政合理性原則(Reasonableness Of Administration Doctrine)
目錄 |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人之常情。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基於行政職權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而產生的。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1]
第一,行政行為所基於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實事求是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是符合當時的情態時宜的。
第二,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建立在法律法規確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具有可比性,應當進行同類行為的縱向比較,即在同類行為上,從時間順序上與以前的行為和以後的行為相比,同時,也應當能夠同相鄰行政行為進行橫向比較,即其他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在比較中顯得適度。
第四,行政行為的結果應當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應當經得起社會輿論的議論和評價。在社會評價中公平公正。
違背上述行政合理性的內容和要求,便構成行政不當行為。不合事實時宜的行為,不正當動機的行為,考慮不相關因素的行為,顯失公正的行為,有悖於社會道德常理的行為,均屬行政不當行為。行政不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威信,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行政不當的行政行為,法定職權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變更,或者予以撤銷,令其重作。這是違背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必然結果。
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區別[1]
- 第一,表現形式上的不同。
合法性原則是成文法上確定的原則,其具體的內容和要求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有明文規定,有具體條款可供遵循和評判。而合理性原則是行政執法適用上確立的原則,它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的明文規定,但它又客觀地存在於行政執法人員的倫理觀念和經驗水平的掌握之中,表現於社會輿論的評判之中,在行政實踐中客觀地發揮著作用。
- 第二,適用範圍上的不同。
合法性原則是全方位運用的原則,包括羈束性的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而合理性原則主要適用於自由裁量權行為。在責任的追究上,一個行政行為如觸犯了合法性原則,一般情況下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問題,如果符合了合法性原則的要求,才會進一步審查其合理性問題。從這一點上說,合理性審查是合法性審查的深層內容。
第三,在國家立法進度上,合理性內容往往是立法前置階段上的問題,在立法預測和意向上,往往客觀上已經提出了合理性的要求,如果被立法者接受,通過立法程式,上升為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合法性原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