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割據型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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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割據型壟斷[1]
行政割據型壟斷是指依靠政府的政策法律壁壘來構築進入壁壘,限制競爭企業的進人。
行政割據型壟斷的類型[2]
行政割據型壟斷的類型,可按不同的標準劃分出不同的結果。大致說來,有以下四種:
- 第一,以行政壟斷的外部表現特征為標準。
以此為劃分標準,有的將行政壟斷分為地區性行政壟斷(或地區壟斷)與行業部門性行政壟斷(或行業壟斷或部門壟斷)兩類;有的將行政壟斷分為地方貿易壁壘、部門貿易壁壘、政府限定交易和設立行政公司四類;有的將行政壟斷分為地區封鎖、部門壟斷、強制交易和強制聯合限制競爭四類。
學術界之所以對行政壟斷的分類如此五花八門,實際上是因為在我國現實中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過於紛繁複雜,再加上雖以壟斷的外部表現形式為標準,但缺乏分類的具體依據。根據我國目前存在的行政壟斷行為,行政壟斷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地區封鎖,又稱地方貿易壁壘或地方保護,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2)部門壟斷;(3)強制交易;(4)強制聯合限制競爭;(5)設立行政公司。
- 第二,以行政壟斷針對的對象是否具有特定性為標準。
根據這種標準,可將行政壟斷分為具體行政壟斷與抽象行政壟斷。實際上,該分類是依據行政法學上關於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而來的。具體行政壟斷是通過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實現的壟斷行為,其針對的對象是某一具體的經營者。而抽象行政壟斷是行政主體以制定和發佈規章、決定和命令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為手段而實施的壟斷行為,其針對的對象不是特定的,而非具體的某一類經營者。
- 第三,以行政壟斷是否是行政機關主動為之為標準。
依照這個標準,將行政壟斷分為作為的行政壟斷和不作為的行政壟斷。此種分類也是依據行政法學上關於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的分類而來的。作為的行政壟斷是行政主體主動設置市場壁壘,限制競爭的行為。而不作為的行政壟斷,主要是指負有消除市場壁壘,促進公平競爭職責的行政主體,對於所轄區域記憶體在的妨礙競爭的市場壁壘不予以消除的行政壟斷。
- 第四,以行政壟斷是否合法為標準。
將行政壟斷分為合法的行政壟斷和不合法的行政壟斷。合法的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自然壟斷、特種行業壟斷、國家指定專營和國家壟斷等,由於這些壟斷一般事關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具有一定的有利性和合法性,應當列在壟斷規制範圍之外,而非法行政壟斷成為壟斷規制的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