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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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仲裁(Administrative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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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行政仲裁的特點[1]
1.行政仲裁的主體是附設在行政機關中的特定機構,它是一種專門性公斷組織。
2.行政仲裁組織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對特定的民事或行政爭議作出裁決和公斷。
3.行政仲裁的對象是特定類型的勞動爭議和人事行政爭議,這與行政覆議也是不同的。
- 申請
- 受理
- 調解
- 裁決
- 合法原則
- 公證原則
- 及時處理原則
-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聯繫:
1.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
2.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
3.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
-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
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受理的依據不同。
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3.裁決的機構不同。
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4.裁決的性質不同。
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進行的裁決。
- ↑ 徐祥民總,孟鴻志,郭景華,陳書全,許燕副.普通高等教育精編法學教材行政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