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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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仲裁(Administrative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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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仲裁的特点[1]
1.行政仲裁的主体是附设在行政机关中的特定机构,它是一种专门性公断组织。
2.行政仲裁组织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特定的民事或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和公断。
3.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和人事行政争议,这与行政复议也是不同的。
- 申请
- 受理
- 调解
- 裁决
- 合法原则
- 公证原则
- 及时处理原则
-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联系:
1.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
2.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
3.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
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2.受理的依据不同。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3.裁决的机构不同。
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4.裁决的性质不同。
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 ↑ 徐祥民总,孟鸿志,郭景华,陈书全,许燕副.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