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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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機構是指專門為承租人提供資金融通的租賃公司,該類金融機構的有序發展對巨集觀和微觀經濟發招都有重要影響。
(1)內容完備的組織章程。其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企業性質、組織形式、經營宗旨、註冊資本數額、法定地位、業務範圍與種類及經營管理方式等;
(2)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管理人員。對其具體的要求:總經理應具有2年以上金融或貿易的實踐;配備與其相適應的金融、法律、經濟、物資、外貿、外語、財會、統計、儲運等專業人員;董事會須由51%以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組成;
(3)法定的最低限額的實收貨幣資本金。由於租賃公司屬於信用機構,兼有引導投資,融通資金、發展經濟的重要作用。因此,保持足額的最低貨幣資本金是租賃機構的必要條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有關部門規定,目前對融資租賃機構最低限額實收貨幣資本金具體要求是
(1)設立融資租賃機構的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3000萬美元,同時經營進出口租賃業務者,應另有不低於500萬美元(或等值外匯)的現匯;
(2)設立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機構的最低實收貨幣資金為800萬美元(或等值外匯),其中外匯現匯的最低額為300萬美元;
(3)參加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中方.1U資不得低於其實收貨幣資本金的50%。參加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外方銀行(或金融機構)應有承擔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的義務。(此條應在協議中註明);
(4)融資租賃機構的註冊資本一律以人民幣計價,其最高額可為實收資本金的3倍。
(1)申請設立中資的融資租賃機構須經其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審核後,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2)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機構經其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經貿廳(局)審核上報,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審批;
(3)申請兼營融資租賃業務者、須經其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審核後,報經中國人民總行審批。
申請設立融資機構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有關部門提交的資料
(1)設立融資租賃機構的申請書及可行性分析報告;
(2)租賃機構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經貿委(廳、局)的審查意見書;
(3)組織章程;
(4)機構領導人名單及其簡歷;
(5)審批機關認可的有權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從事進出口租賃的融資租賃機構應同時提交租賃商品目錄。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機構的設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規定辦理,並向經貿部提交上述資料。
融贅租資機構的經營業務 [1]
融資租賃機構經人民銀行和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①用於生產電科研,文教,醫療,衛生,旅游和交通運;輸的設備,工廠和資本貨物的租賃、轉租賃‘國家另有規定禁止者除外。
②前欺租賃業務所涉標的物(租期至少在一年以上)的購買業務;
③出租物資殘值的銷售處理業務;
④與融資租賃有關的經濟,技術咨詢業務;
⑥與租賃項目有關的人民幣擔保業務。
經營進出口租賃的融資租賃機構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營下列外匯業務;
①境內、外外幣信托存款;
②境外外幣借款;
③在境外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④外匯擔保。
- ↑ 杜平 徐康平 董占東.金融法律知識指南.學苑出版社,1990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