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萊士的財政支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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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萊士的財政支出原則是指印度財政學者薛萊士(G.G.Shirras)與英國財政學者畢佛瑞(W.Beveridge)提出了幾條財政支出需要遵循的原則。
薛萊士的財政支出原則主要如下:
(一)利益原則
財政支出的利益原則是指政府的財政支出應以社會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前提。例如對外抵禦侵略、對內維持安定、增進社會生產、平均國民所得,都是最大社會利益的理想原則。
因此,財政支出不能考慮某些特殊私人、集團或階層的利益而使資金分配產生人為的傾斜。雖然財政支出不能考慮某些特殊私人、集團或階層利益,但只要在這些人、集團或階層上的支出能夠有利於整個社會利益的增進,也應列入財政支出。例如對某些私人企業以補貼,能夠擴大就業、穩定經濟;對發明創造者的獎勵,將會鼓勵科學技術的創新。
(二)經濟原則
經濟原則也被稱為節約原則。經濟或節約原則要求財政支出應做到:增加生產支出、削減消費支出,講求支出效果,監督支出用途,防止鋪張浪費、隨便挪用資金、擠占資金等等。
(三)法定原則
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財政收入往往是有限的。政府往往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哪些是首先必須滿足的,哪些是以後可以滿足的,哪些是不可以安排的。財政資金按法律規定的程式和用途進行分配,就是支出的法定原則。
(四)剩餘原則
剩餘原則是指政府財政必須保持有適當的剩餘,以避免因預算的不足而增加國民負擔,導致政府開支的浪費。
畢佛瑞提出了財政支出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是建立在凱恩斯思想基礎上的:1、為了達到充分就業,需要擴大公共支出的原則。
2、根據事項的輕重緩急來決定經費支出的多少與先後,這就是優先的原則。
3、政府的經常性支出,應由賦稅收入來供應;資本性支出,一般指有益性的投資應由公債資金來供應。這三項原則從支出的目的、方向及財源方面作出概括並作出具體規定。這些原則對財政支出政策的具體實施頗具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