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莱士的财政支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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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莱士的财政支出原则是指印度财政学者薛莱士(G.G.Shirras)与英国财政学者毕佛瑞(W.Beveridge)提出了几条财政支出需要遵循的原则。
薛莱士的财政支出原则主要如下:
(一)利益原则
财政支出的利益原则是指政府的财政支出应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前提。例如对外抵御侵略、对内维持安定、增进社会生产、平均国民所得,都是最大社会利益的理想原则。
因此,财政支出不能考虑某些特殊私人、集团或阶层的利益而使资金分配产生人为的倾斜。虽然财政支出不能考虑某些特殊私人、集团或阶层利益,但只要在这些人、集团或阶层上的支出能够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增进,也应列入财政支出。例如对某些私人企业以补贴,能够扩大就业、稳定经济;对发明创造者的奖励,将会鼓励科学技术的创新。
(二)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也被称为节约原则。经济或节约原则要求财政支出应做到:增加生产支出、削减消费支出,讲求支出效果,监督支出用途,防止铺张浪费、随便挪用资金、挤占资金等等。
(三)法定原则
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财政收入往往是有限的。政府往往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哪些是首先必须满足的,哪些是以后可以满足的,哪些是不可以安排的。财政资金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用途进行分配,就是支出的法定原则。
(四)剩余原则
剩余原则是指政府财政必须保持有适当的剩余,以避免因预算的不足而增加国民负担,导致政府开支的浪费。
毕佛瑞提出了财政支出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建立在凯恩斯思想基础上的:1、为了达到充分就业,需要扩大公共支出的原则。
2、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来决定经费支出的多少与先后,这就是优先的原则。
3、政府的经常性支出,应由赋税收入来供应;资本性支出,一般指有益性的投资应由公债资金来供应。这三项原则从支出的目的、方向及财源方面作出概括并作出具体规定。这些原则对财政支出政策的具体实施颇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