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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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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全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也叫“董責險”

目錄

什麼是董事高管責任保險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是指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出資購買,對被保險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公司管理職責過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為不當(其中不包括惡意、違背忠誠義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違反法律的行為)而被追究其個人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責任抗辯所支出的有關法律費用並代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

  董事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項目下最重要的子險種之一,從性質上講,屬於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保險。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的起源背景

  董責險起源於歐美市場,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市場已相對成熟。董事責任保險是一件舶來品,髮端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

  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股市大崩潰產生了對完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強烈要求,隨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設立和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通過,美國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的經營風險陡然增加。

  在這種背景下,英國倫敦勞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員職業責任保險,開啟了該險種的先河。20世紀80年代以來,董事和高管人員職業責任保險在西方發達國家逐漸得到了證券界的青睞,併成為了保險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

  而在中國2002年頒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高管的民事賠償責任後,中國上市公司首次引入董事高管責任保險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董責險是個非常有針對性的保險計劃。特別是對赴美上市的中國企業而言,董責險是應付美國證券市場特殊法律環境的必要“裝備”。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的動因研究[1]

  (1)管理者風險厭惡假說

  企業引進該責任險主要動機是管理者風險厭惡假說。Core(1997)研究指出管理者風險厭惡是上市公司認購董事高管責任保險的動機之一,管理層通過認購責任保險,可以降低管理層決策失誤帶來的損失,使得公司可以穩定的盈利發展(Griffith,2006)。Chalmers et al.(2002)研究結論 Core 的研究一致,管理層願意為董事高管責任保險支付高額保費,是因為在決策過程中避免因為訴訟而被股東或者債權人訴訟,保全自身利益。加之,董事高管責任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補償機制,可以作為企業吸引人才的籌碼。Mayers and Smith(1982)分析發現上市公司認購董事高管責任保險更容易吸引優秀的經理人。

  (2)股東利益保護假說

  公司認購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動機還包括股東利益保護假說。Gutierrez(2000)統計調查發現,在美國將近 70%企業會自主選擇引進該種責任保險,由於其提供分散風險的功能,承擔高管人員擔被起訴時的相應支出,可以幫助企業留下具有風險規避傾向的高級管理層,同時在發生管理層決策失誤導致公司利益被損害時,保險公司可以分擔一部分損失,從而保護股東的利益。Grace(1993)的研究支持上述觀點,即董事高管責任保險雖然使管理層收益,但股東才是該保險最大的受益者。Baker(2007)以上市公司數據作為研究樣本證明,董事高管責任險被大範圍認購,最後還是為保護股東利益服務的。因此 Boyer(2005)通過檢驗也證實董事高管責任保險最大的利益保護者是股東而非管理層。

  (3)外部監督者假說

  企業認購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動機之一還因為外部監督者假說。Mayer andSmith(1982)根據多年調查結果對比分析,在不斷修正的探討中,提出外部監督者假說。企業為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支付該責任險的高額保費,不僅可以分散管理層執業風險,保護股東利益,還可以引入保險公司作為獨立的外部監督者。O'Sullivan(1997)研究發現,購買董事高管責任保險的上市公司中,管理層持股比例較低、外部董事比例高的公司占比更大。Zou et al.(2008)通過實證檢驗得出結論,股東之間因為利益糾葛而引發的矛盾爭執,也成為上市公司迫切購買該責任險的關鍵因素,且認購該保險的企業多數存在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行為。但許榮、王傑(2012)通過對國內上市數據分析,股東之間利益矛盾不會影響企業認購董事高管責任保險,與之相反,企業引入董責任可以在某種程度上不斷修正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公司治理機制更適合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

  (4)財務效應假說

  企業認購董事高管責任保險也受財務效應假說的影響 。 Mayer andSmith(1982)研究表明企業認購董事高管責任保險也受潛在破產成本的影響。Mac Minn and Garven(2000)通過數據分析發現,企業破產交易成本為正時,購買責任保險可以提升企業價值,緩解代理衝突。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對企業投資影響[2]

  機會主義觀點認為,企業在購買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後,董事高管的職業風險轉移給了保險公司,也就是說購買保險後,可能會充當董事高管的保護傘,這也可能導致董事和高管為了私人利益最大化會選擇短期收益高風險大的投機性投資,即誘發管理層的道德風險問題,甚至購買董事高管責任保險的真正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日後因為侵占股東利益而承受的訴訟風險

  從博棄論的角度出發,董事高管責任保險的引入隨著可能帶來的管理層的道德風險問題;同時,從博弈行為分析出承包方與投保方在存在道德風險下公司購買董事高管責任保險費用變化區間。國內企業購買董事責任保險後未如期望的能夠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使管理層盡職盡責,更好地保護股東權益;相反,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的公司管理層的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更加嚴重。由於董事們高管的經營決策風險部分轉嫁給了保險公司,使得董事高管多了一層保護傘,這也就容易導致董事產生懈怠經營的也態,做出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決策,給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帶來損失。

  購買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後,企業董事、高管的賠償責任有所降低,在沒有後顧之憂的狀態下,高管的投資決策可能會更加激進。因此,董事高管責任保險使得董事高管遭受的外部股東訴訟的風險減少,這樣可能更容易促使激進的投資會成為企業管理層的目標,當然,作為風險較大的金融投資無疑也會受到重視。

參考文獻

  1. 牛雲霞.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對企業債務融資影響實證研究[D]. 山西財經大學.
  2. 陳佳. 董事高管責任保險對企業金融投資的影響研究[D]. 浙江工商大學,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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