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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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質押(copyright p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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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質押[1]
著作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將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將該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
按照《擔保法》,債的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和留置三種,質押又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一種可讓與的財產權,因此它可以成為權利質押的標的。著作權質押屬於擔保方式中的權利質押。
著作權質押條件[1]
根據《擔保法》以及《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著作權質押應符合以下規定:
(1)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出質人為全體著作權人。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向外國人出質電腦軟體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2)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併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3)出質人出質後,不得擅自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如果出質人經質權人同意,則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質押的目的只是債權的擔保,而非供質權人使用,如果質權人未經同意而使用這些權利,則構成侵權。
(5)被擔保債權因清償、抵消等原因消滅後,質權人應協助出質人到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註銷登記。
著作權質押合同[2]
著作權質押合同是指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與債權人就著作財產權質押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旨在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著作財產權出質於債權人以擔保債務人債務的履行。
著作權質押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併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該登記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在國家版權局指定的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如果著作權質押合同發生變更和註銷,亦同樣必須辦理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它的主要條款為: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址;②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③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④出質著作權的種類、範圍、保護期;⑤質押擔保的範圍;⑥質押擔保的期限;⑦質押的金額及支付方式;⑧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擔保法》的上述規定,國家版權局於1996年9月23日頒佈實施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該《辦法》明確了著作權質押的概念、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機關,對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當事人、著作權質押合同的內容、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手續、需要提供的文件、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撤銷及註銷等內容作出了儘可能詳盡的規定。《辦法》的出台無疑解決了實踐中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無法可依的問題,為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提供了法律依據。
實踐中,為確保著作權質押合同生效,發揮合同登記應有的效應,更好地保護質權人的合法利益,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 關於著作權質押合同生效日期
前文已提到,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兩條規定中均已提到,權利質押需要履行登記手續的,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據上述規定,《辦法》第三條規定:“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併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在實踐中,相關當事人應註意《辦法》與《擔保法》的規定在語言表達上有些微差別,當登記日期與登記證頒發之日期不是同一天時,如何確認著作權質押合同是否生效是當事人關註的一個問題。
二、 關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應提供的文件
《辦法》第七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一)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二)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註冊登記證明;(三)主合同及著作權質押合同;(四)作品權利證明;(五)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共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六)向外國人質押電腦軟體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七)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證明;(八)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這裡需要註意,本條第(一)項所指文件應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第(四)項所指“作品權利證明”應具體分析,作者根據著作權自願登記管理辦法對作品進行登記的,“作品權利證明”是指由作品登記部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沒有進行登記的作品,應提供足以證明作品歸屬的文件,包括作品原稿等。第(八)項“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應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三、 關於著作權質押擔保的金額
按照擔保法理論,以動產作質押時,設定質押的動產價值不應低於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那麼,設定質押的財產權利價值也應如此。但是,著作權是無形資產,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主要是指著作權人因為自身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使用其作品,或者轉讓某項權利而獲取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實現需要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這項權利尚未實現,就存在一個評估作價的問題,《辦法》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詳盡的規定。在辦理著作權質押時,當事人應註意對出質的著作權進行公平、公正的評估。
四、 關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的內容
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有關的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正是根據這一規定頒佈實施的,登記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必經程式。同時,《辦法》中還明確規定“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因此,《辦法》應明確規定《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記載的法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