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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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票發行條件[1]
股票發行條件是指股票發行者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通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條件、發行新股條件(包括增發和配股)。
股票發行條件的內容[2]
1.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相同,同股同權;(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5)發起人在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發行前一年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於20%;近3年連續盈利。
2.發行新股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包括向原股東配售股票和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還應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般條件。此外,《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配股與增發還作了特別要求。
(1)配股的特別要求。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③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2)增發的特別要求。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②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I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與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