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指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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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指標法(Aggregative indicator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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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指標法是統計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大量觀察法、統計分組法、綜合指標法)。
綜合指標法是指運用各種綜合統計指標,從具體數量方面對現實社會經濟總體的規模及特征所進行的概括和分析的方法。在大量觀察和分組基礎上計算的綜合指標,基本排除了總體中個別偶然因素的影響,反映出普遍的、決定性條件的作用結果。
綜合指標法使用三種指標,即總量指標、相對指標和平均指標,或簡稱為絕對數、相對數和平均數。
(1)總量指標
總量指標反映被研究總體的單位總數或它的某種標誌的總量。如工業企業總體的企業數和它的固定資產額、工業總產值等。總量指標按其所反映現象的性質,可分為:
①時期指標。反映某些社會現象在一段時期內發展過程的總數量,如一段時期的產品產量等。連續的時期指標可以累計。
②時點指標。反映社會現象在某一時點(瞬間)上所處狀態的總數量,如年末的人口數等。累計時點數列沒有獨立存在的意義。正確計算總量指標,不是一個單純的加總技術問題,首先要以正確理論為依據,註意現象的同類性,確定指標的性質和內容、核算的具體界限和統計的方法等。總量指標在計劃管理和瞭解國情國力的基本情況方面應用很廣,又是計算相對指標和平均指標的基礎。
(2)相對指標
反映兩個互有聯繫的社會現象數量的對比,表現被研究對象的發展程度、強度、利用程度、與其他現象的相互關聯程度和總體結構等。它把絕對數值概括化和抽象化,使許多原來不便於直接對比的事物可以進行對比。相對指標一般可分為五種:
①計劃完成程度指標。為報告期實際數與計劃數對比,以百分數表示。對比數值通常是用絕對數,也可用相對數或平均數。它反映整個時期計劃執行的總評價,如實際數為部分時期的累計數,則反映計劃執行的進度和均衡性。分析長期計劃(如五年計劃)執行情況時,視計劃任務的不同而採用兩種方法:一是累計法。凡計劃指標是按計劃期各年總和規定的(如基本建設投資額計劃),要求用實際累計數計算各年累計完成百分比。全部計劃時間減去累計已實際完成的時間,為提前完成計劃的時間。二是水平法。凡計劃指標只要求在計劃期末年能達到時應用(如主要工業品產量)。連續一年的實際數已達到計劃指標以後的時間,為提前完成計劃的時間。
②結構指標。為所研究現象各部分數值在總體中的比重。它說明總體的構成,反映事物發展的普遍程度,通常以百分數表示。
③比較指標。為某一時期同類現象間的數量對比,用倍數或百分數表示。如兩國間土地面積的對比或人均糧食產量的對比。比較指標通常用絕對數對比,有時也可用相對數或平均數對比。
④強度指標。有密切聯繫的兩個不同總體總量的對比。它表示現象發展的強度、密度和利用程度。如某時期某地區出生人數對該時期該地區平均人數的比值,就是該地區的人口出生率。強度指標是兩個總體總量的對比,所以它的計量單位一般是複名數,如人口密度用“人/平方公裡”,鐵路網密度用“公裡/千平方公裡”等。
⑤動態相對數。現象在不同時間上的對比。即報告期指標與基期指標的對比。這個相對數也稱 “發展速度”,可以百分數或倍數表示。
相對指標在計劃經濟、經營管理研究中都被廣泛地應用。應用相對指標的原則是:選擇合理的對比基數;分子分母在統計範圍和核算方法上可比,相對指標與絕對指標結合分析,計算每增減百分之一的絕對值的大小。
(3)平均指標
總體內各單位某一數量標誌不同數值的一般水平。它使各單位上標誌值的差異平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