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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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旨在建立健全央企負責人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意見》規定,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為切實形成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機制,《意見》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將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結合起來,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科學設計體現經營盈利與風險控制的考核指標,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範考核程式,嚴格考核管理,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負責人績效年薪。
績效年薪=基薪×績效年薪倍數
績效年薪倍數=基礎倍數×年度指標總體完成率×經營難度繫數
(一)基礎倍數根據指標完成情況,按下表確定:上繳總社資本收益完成率AA≥100%A≥100%
年度指標總體完成率BB≥100%100%>B≥60%A<100%或B<60%基礎倍數21.50
(二)年度指標總體完成率=利潤總額完成值
利潤總額指標值×30%+凈資產收益率完成值
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值×40%+上繳總社資本收益完成值
上繳總社資本收益指標值×30%
其中各項指標,若完成率超過130%,按130%計算。
(三)經營難度繫數確定:
銷售額XX≥100億元X≥50億元X≥5億元
利潤總額LL≥1億元L≥5000萬元L≥1000萬元X<5億元
或L<1000萬元企業類別A級B級C級D級經營難度繫數1.31.21.11
企業指標實際完成值低於上年實際完成值的,無論完成情況如何,企業經營難度繫數相應降低一個檔次。企業凈利潤小於500萬元的,企業所有被考核對象的績效年薪之和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凈利潤的8%。凈資產收益率高於20%的,績效年薪可不低於上年的績效年薪。
延期績效年薪兌現額=延期績效年薪×兌現比例×三年期考核指標總體完成率
(一)兌現比例按下表確定:
三年保值增值率完成值CC≥指標值指標值>C≥100%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完成值DD≥指標值指標值>D≥0
總體完成率EE≥100%100%>E≥60%C<100%或D<0或E<60%兌現比例100%60%0
(二)三年期考核指標總體完成率=總社資產保值增值率完成值
總社資產保值增值率指標值×60%+三年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完成
三年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值×40%其中各項指標,若完成率超過130%,按13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