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違法行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統計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統計活動中違反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對統計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形成侵害的行為。
1、統計違法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最本質特征);
2、統計違法行為是行為人有過錯的行為;
3、統計違法行為是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實少報多;實多報少。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憑空捏造,無中生有;非法修改(主體、程式、內容)。
(三)拒報統計資料:置之不理。
1、明確表示拒絕上報統計資料的;
2、被檢查單位的領導人及有關責任人員不按期據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3、經《統計報表催報通知單》催報,仍不在限定期限內報送統計資料的;
(四)屢次遲報統計資料:一而再,再而三(正確界定年和次)。
(五)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六)打擊報複統計人員:
複雜客體、特殊主體、客觀事實、主觀直接故意、情節輕微或一般。
(七)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
(八)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國家秘密;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商業秘密。
(九)國家機關擅自製發統計調查表:國家機關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未經審查或者備案。
(十)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
(十一)違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十二)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規定。
(十三)違反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十四)不依法使用國家統計調查證。
(十五)違法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
統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1]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我國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1、警告
《統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的統計違法行為之一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
- 2、罰款
《統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的統計違法行為之一的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處以罰款。《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事業組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3、沒收違法所得
《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和《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普法辦公室編.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五五”普法教材 學習問答[M].中國宇航出版社,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