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結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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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方應認真執行銀行結算紀律,違反銀行結算紀律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收、付款單位和個人,違反銀行結算規定和紀律,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比如付款單位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按規定處於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停止使用有關結算辦法,因此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負責。
收付款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由於填寫結算憑證有誤影響資金使用,票據和印章丟失造成資金損失的,由其自行負責。
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因不獲付款而遭退票時,持票人可以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票據的各債務人對待票人負連帶責任。
(2)銀行辦理結算因工作差錯,發生延誤,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存(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因違反結算制度規定,發生延誤、積壓、挪用、截留結算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結算金額每天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因錯付或被冒領的,應及時查處,如造成客戶資金損失的,要負責賠償。
(3)郵電部門在傳遞銀行結算憑證和拍發電報過程中,因工作差錯而發生積壓、丟失、錯投、錯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結算延誤,影響單位、個人和銀行資金使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由郵電部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