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責任目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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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責任目標審計是對企業經營管理者某一年度的任期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的審查.
經營責任目標審計的內容[1]
1.企業的盈虧指標。主要通過對影響企業盈虧的主要因素進行檢查分析,包括企業潛虧和潛盈的分析,來確定企業財務報表中盈虧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2.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通過對企業凈資產的增減情況的檢查核實,來確定企業經營管理者在其任職期間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完成程度。
3.業務經營指標。通過對企業有關業務經營收入的憑證、帳冊及報表的審查核實,確定企業業務經營額的完成情況。
4.企業職工收入分配指標。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職工收入分配及工資管理的有關規定,檢查核實企業職工收入的確定及分配情況,並對工資管理水平作出客觀的評價.
經營責任目標審計的特點[1]
經營責任目標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分支,它有別於離任責任審計,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經營責任目標審計較多地由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來執行。因為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相對於所轄的企事業單位,屬外部審計,具有相對獨立性,同時對其主管的各單位的經營狀況又較熟悉,有利於進行經常性的審查與控制。
2.經營責任目標審計一般為事中審計。企業的經營責任期長短不一,除了在經濟責任關係確定前進行事前審計和在經濟責任關係終結時進行事後審計外,經營責任目標審計為事中審計,即它是對經濟責任者任期內經營目標在各年度的實現情況進行分別審查,以便及時糾正偏差,改進提高,向最終實現任期經營目標努力。
3.經營責任目標審計一般為局部審計。經營責任目標審計一般是抓幾個關鍵的經濟指標進行審查,如企業盈利指標、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業務經營指標、企業職工收入分配指標等,以滿足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瞭解和掌握,所以審查時只需對經濟活動的某一方面進行即可。
4.經營責任目標審計的標準的多重性。經營責任目標審計不僅要以現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為評價標準,還要以各種體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經營業績的各種指標為標準,如同行業先進水平、歷史最好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