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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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所得稅簡稱紅利稅,屬於"個人所得稅"範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佈《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徵20%個稅。而對於所送紅股,則依然按20%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徵。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徵個稅。
紅利稅屬個人所得稅範疇,它是根據同期銀行個人存款利率而對股票持有者分得的現金紅利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部分計徵20%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出來的。這裡須註意,計算股票紅利是否超過銀行存款利息,是按照持股者持有股票的面值而不是買入價格作為計算基數的。
舉例來說,假設某股票面值為1元,其年終分紅每股現金紅利為0.30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為5.67%,則該股票持有人所得的股票紅利率為:
(1)每股紅利:
(2)此數大大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5.67%,須就超出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每股應繳稅額為:
元
(3)則該股票持有人實際所得每股現金紅利為:
0.30 − 0.04866 = 0.25134元
公司營業過程已經交過一次稅了,這個稅是重覆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