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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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談判(Claim Negot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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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談判是在合同規定義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合同當事雙方進行的談判[1]。
索賠談判的特征[1]
索賠談判的特征有以下四個方面:
1、以合同為唯一基礎和標準。判斷違約不違約,守約不守約,是以合同為唯一基礎條件,合同是判定是否違約的唯一標準。
2、重視證據、違約後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時就需要提供詳實的證據來使索賠成立。不同情況下需要不同的證據,如對質量問題,需要技術鑒定證書;對數量問題,要有商檢的紀錄;有的還需要提供電傳、傳真、照片、錄像、信件等證據。總之,"證據"是確立索賠談判的重要法律手段。
3、重視時效。不管談判的標的物是什麼,“索賠的權力”是有期限的,過期則不負責任。如有的合同規定在“交貨後幾月內”、“交工後幾月內”、“驗收後幾月內”可以索賠;有的則以地點為界,如“貨物到達某地之前的問題可以索賠”等;因此在任何合同的簽訂時都要註意索賠期。
4、註意處理好雙方關係。在索賠過程中,既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要處理好雙方之間的關係。對於簽約人之間有著良好的往來,且過去信譽一直比較好,那麼對偶爾發生的索賠通過協商會容易處理。對於有些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的索賠,則需要通過訴諸法院,由仲裁法庭作出法律性決定,進行“強行索賠”。
1、違約的行為是什麼。如產品交易的索賠,買方指責賣方產品質量不合格,雙方要坐下來弄清楚產品質量是否有問題;證據是什麼?是否具有可靠性。
2、違約的責任在哪一方。確定產品質量有問題,還要明確責任在哪一方或誰負主要責任。如安裝的設備發生故障,買方指責賣方產品有瓿,而賣方卻認為是買方安裝使用不當造成的,這就需要出示各種證據和原始資料,雙方坐下來認真分析。
3、確定賠償金額。賠償的形式和賠償金額可參照合同規定的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根據雙方合作的情況、合同執行情況協商議定。如確定賠償金額有困難,可用第三方作仲裁。
4、確定賠償期限。賠償期限確定也很重要,因為很可能在賠償過程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果不確定賠償期限,賠償就可能無任何意義。
無論是直接索賠談判還是間接索賠談判,均應註重“四重”原則,具體如下:
(1)重合同。即以合同約定為依據來判定違約責任。合同已明確的,只要與法律不相違背,就是判定是非責任的標準;合同未明確的問題,才引證慣例與相關法律。
(2)重證據。違約與否除了依合同規定外,許多時候需要提供證據來使索賠成立。如質量問題,需要權威部門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書;數量問題,要商檢的記錄:雙方的往來函件也可以成為證據。證據是確立索賠談判的重要法律手段。
(3)重時效。即註重索賠期。索賠應及時,應在合同規定的時效範圍內進行索賠,超過了該期限,交易人則可不負責任。任何合同簽定時,都要註意合同中應有時效的明確規定。時效可以用時間表示,如索賠期應在交貨後×天之內;也可以用地點表示,如貨交×地之後等。如果合同無實時效規定,談判難度就大,結果的變數也多。
(4)重關係。即索賠談判時應註重利用、保持關係。利用雙方當事人或與相關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可以加快談判的速度,促進談判朝著良好結局發展,保持關係,則可以兼顧雙方當前與長遠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