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型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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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型醫療保險是一種預付費的醫療保障模式,與傳統的費用報銷、直接支付補貼或指定專人服務的醫療保障模式相區別。管理型醫療保險向人們提供更為開放和靈活的醫療保障服務,同時致力於通過健康敦育、健康監測、健康管理來預防疾病,減少疾病的發生,進而減少醫葯費用支出。所以,它包含了兩重理念:首先,它要通過事先籌資以維持組織的存在,在醫生、患者和第三方支付之間形成相對穩定的合作關係;其次,合作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在定期的重新選擇中延續下去,從而激勵整個組織採用多樣化的手段來控制服務成本、提高服務質量。[1]
管理型醫療保險的特點[1]
管理型醫療保險在運作中的特點,也成為它的優勢所在。
(1)管理型醫療保險充分地介入了保健和醫療服務的過程。傳統的報銷審核,是一種事後監督,保方不掌握全面信息容易被矇蔽,而且就已經發生的費用也容易引起與醫、患方的矛盾。與報銷型的醫療保險相比,管理型醫療保險是在事前、事中就確定支付範圍和支付水平,整個服務過程都處於保方的管理和控制中。保方激勵醫患雙方採取合理的行為,能夠從源頭控制醫療成本,取得顯著降低醫療費用的效果。與支付型的醫療保險相比,管理型醫療保險更能在病種上承擔廣泛的醫療保障作崩。
(2)管理型醫療保險提供的是開放而靈活的服務。傳統的提供服務的保障方式下,被保障的醫患雙方是固定不變的服務關係,不利於市場經濟條件下被保障人群的自由流動。而且供需關係一旦封閉,就容易造成供方的激勵不足和效率低下,進一步引起醫療資源的爭奪和不公平分配。管理型醫療保險在籌資環節或服務環節賦予被保障方選擇的權利,對保方或供方形成優化服務的壓力。
因此,管理型醫療保險與傳統的保障模式相比,需要更為專業的人員在醫療服務的供需之間承擔往來資金和信息溝通的橋梁。管理型醫療保險的優勢,要通過理解這一理念並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專業人員來實現。
管理型醫療保險在我國遇到的困境[2]
1.政府醫療保障的職責缺位
政府委托社會保障部門作為管理式醫療組織者全面介入到社會醫療保險各個方面,其政府未明晰政府和市場的功能和界限,基本醫療以外屬於市場範疇醫療保障需求,沒有發揮市場機制該起的作用。
2.醫療保障立法不完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2章第5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必須經保監會批准;非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或變相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同時,我國《保險法》第4章第105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因此保險公司投資建立醫院還缺乏相應的立法保障。醫療保障立法滯後,沒有相關的法律作為基礎,立法層次較低,缺乏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沒有嚴格的懲罰措旌,強制性和權威性較低。
3.國內保險公司和醫院尚未實現信息聯網
目前,保險公司與醫院的數據無法實時對接,不能及時掌控醫院的治療過程,也不能全面掌握在同樣疾病的診治中因為不同的治療方法所產生的不同的費用情況。同時,現行的健康險業務大多以壽險業務系統進行管理,沒有建立起獨立的業務處理平臺,不能有效實施專業化的風險管理和數據交換。意外險及短期健康險,在理賠環節還存在大量的手工操作,管理手段落後,風險隱患明顯。
管理型醫療保險在我國發展的對策[2]
1.轉變政府職能
政府可以委托地方各級社會保障部門組建非營利性的社會醫療保險公司作為管理式醫療組織者。這樣政府可以介入但不等於政府包辦代替,與此同時我國的公共醫療保險部分應該引入競爭機制。做到管規劃、管準入、管標準、管監督,不再負責醫院運行的管理。才能在平衡醫、患、保三方利益上建立一種公平、合理的優勝劣汰良性競爭機制。
2.修改相關法律條文,清除管理型醫療保險發展的制度性障礙
建議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等相關部委共同協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快推進醫療保險法制建設,營造醫療保險法制環境。堅持不懈搞好普法,廣泛普及醫療保險知識,深入宣傳醫保法制理念,提高全社會醫療保險法律意識;積極引導醫保法律關係各方有序參與醫療保險法制建設,同時通過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渠道組織群眾、啟發群眾、群策群力,在法律法規、會計制度、醫政管理等方面、統籌規劃、協調解決。
3.建立數據信息平臺
將診療信息類別化,保險公司與醫院之間建立數據信息共用,是醫保深化合作的重要一步。加強數據共用,集合各行業的醫療數據資源,構建我國疾病發生資料庫和醫療費用資料庫,為管理式醫療的細化提供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和醫院之間尋求更加深入的合作,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個性化服務創造條件。
管理型醫療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加速了由政府統一負責的包乾醫療向政府指導、監督和保障,加入市場介入和患者自主選擇的三方協同醫療體系轉換的過程,這樣不僅減輕了政府負擔,還在一定程度的保證患者權益基礎上讓醫療市場具有競爭力。管理型醫療保險不僅是探尋三者互贏互利的制度路徑,而且改善了公共衛生體系的運作模式,推動公共衛生事業向可持續的方向發。但在政府職能轉變、掃清相關法律條文的阻礙、建立多層次的數據信息平臺等方面還有待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