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號互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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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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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主張從人們互動著的個體的日常自然環境去研究人類群體生活的和理論派別。又稱象徵相互作用論或符號互動主義。
符號互動論源於美國實用主義哲學家W.詹姆斯和的著作。但最早使用符號互動這一術語的是美國社會學家,1937年,他用這一術語指稱美國許多學者諸如、米德、J·杜威、W·詹姆斯、等人的著作中所隱含的“社會心理狀態”。西方學術界曾有人把符號互動分為兩派,一是以布魯默為代表的芝加哥學派,一是以M·庫恩為首的艾奧瓦學派。1930~1950年間出版的一系列布魯默及其同事、學生們的著作中確定了該理論的主要觀點。
從哲學上看,符號互動論與美國的實用主義、德國和法國的現象學聯繫最為密切,與邏輯實證主義、文化決定論、生物決定論、刺激―反應行為主義、交換理論以及均衡理論的各種形式相對立,而與心理分析理論、民俗學方法論、角色理論、戲劇理論,以及人本主義和存在主義的心理學、哲學,具有某些相容性。是符號互動論在當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符號互動論的基本假定主要有:
- 人對事物所採取的行動是以這些事物對人的意義為基礎的;
- 這些事物的意義來源於個體與其同伴的互動,而不存於這些事物本身之中;
- 當個體在應付他所遇到的事物時,他通過自己的解釋去運用和修改這些意義。
符號互動論的觀點主要觀點有:
(1)心靈、自我和社會不是分離的結構,而是人際符號互動的過程。心靈、自我和社會的形成和發展,都以符號使用為先決條件。如果人不具備使用符號的能力,那麼心靈、自我和社會就處於一片混亂之中,或者說失去了存在的根據。
(2)語言是心靈和自我形成的主要機制。人與動物的區別就在於人能使用語言這種符號系統。人際符號互動主要通過自然語言進行。人通過語言認識自我、他人和社會。
(3)心靈是社會過程的內化,事實上內化的過程就是人的“自我互動”過程,人通過人際互動學到了有意義的符號,然後用這種符號來進行內向互動併發展自我。社會的內化過程,伴隨著個體的外化過程。
(4)行為是個體在行動過程中自己“設計”的,並不是對外界刺激的機械反應。個體在符號互動中逐漸學會在社會允許的限度內行動,但在這個限度內,個體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處世行事。
(5)個體的行為受他自身對情境的定義的影響。人對情境的定義,表現在他不停地解釋所見所聞,賦各種意義於各種事件和物體中,這個解釋過程,或者說定義過程,也是一種符號互動。
(6)在個體面對面的互動中有待於協商的中心對象是身份和身份的意義,個人和他人並不存在於人自身之中,而是存在於互動本身之中。
符號互動論者傾向於自然主義的、描述性的和解釋性的方法論,偏愛參與觀察、、人種史、不透明的被脈絡化了的互動片斷或行為標本等方法,強調研究過程,而不是研究固定的、靜止的、結構的屬性;必須研究真實的,而不是通過運用設計或調查研究來構成人造情境。符號互動論者不運用正式的數據搜集法和數據分析法,而代之以概括性的和一般的方法論的指令,這些指令要求對被調查的對象採取“尊重”態度。布魯默曾聲稱,這種研究需要或至少應該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考察”,調查者著重瞭解他想要研究的社會情境的第一手資料。目的是把在其中生活的人們所理解、所適應的世界照樣描繪出來,主要用參加者的語言來表達。第二階段,即“檢驗”階段。研究者集中註意環境中的“分析因素”,這些因素要在理論指導下進行觀察才可能獲得。對於多數符號互動論者說來,這一階段在辨認、描述和解釋基本的社會過程如、整合、協商時已開始了。
符號互動論歸根結底基於三個簡單的前提。第一個前提是,人們根據事物對於他們所具有的意義而對這些事物採取行動。這些事物包括人在他的世界中所能註意到的一切——物質客體,如樹木或椅子;他人,如母親或商店營業員;人的各種範疇,如朋友或敵人;制度,如一所學校或一個政府;指導性理念,如個人獨立或誠實;他人的活動,如他們的命令或請求;以及日常生活中個人遭遇的各種情境。第二個前提是,這些事物的意義來自於人們之間的社會互動。第三個前提是,這些意義是通過人在應付他所遭遇的事物時所進行的釋義過程而被把握和修正的。我願扼要地討論一下這三個基本前提。
第一個前提——人們根據事物對於他們所具有的意義而對這些事物採取行動,很少會有學者對這一點產生異議。但奇怪的是,這一簡單的觀點實際上在當代社會科學和心理科學的所有思想和工作中都受到了忽視或貶低。人們或者把事物的意義視作理所當然而把它當作無關緊要的東西棄之一邊;或者認為它僅是行為及其誘因之間的中性環節(neutral link)。我們可以在今天心理學與社會科學的主流姿態中清楚地看到這一點。這兩個研究領域具有這樣一種共同傾向:把人類行為當作是作用於人的各種因素的產物;他們關註的是行為以及被認為是導致這些行為的因素。這樣,心理學家們就用刺激、態度、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動機、各種心理投入(psychological inputs)、知覺和認知、以及人格組織的各種特征來解釋人類行為的各種既定形式或案例。類似地,社會學家們也依靠諸如社會地位、身份要求、社會角色、文化規定(cultural prescriptions)、規範和價值、社會壓力、群體歸屬這些因素來作出解釋。在這兩種典型的心理學與社會學解釋中,事物對於正在行動的人所具有的意義,或者被忽略,或者被用來解釋他們行為的各種因素所吞沒了。如果有人宣稱,這些既定的行為類型是被看作導致它們的特定因素的結果,那麼他就沒有必要關心人們行動所指向的事物的意義了;他只需要識別這些誘因及其所導致的行為。如果一定要考慮意義,也許有人會通過將意義要素暫存於(lodge)誘因之中,或通過把它視作介入誘因及其所宣稱要導致的行為之間的中性環節,來對意義加以考慮。在後面這些情況的第一種情況下,意義由於被融合進誘發性或因果性的因素中而消失了;在第二種情況下,意義則變成了純粹的傳送帶,它可以為了誘因而被忽略。
相反,符號互動論的立場是,事物對於人們所具有的意義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忽略人們的行動所指向的意義就是對所研究行為的歪曲。強調據稱是產生行為的因素而忽略意義,則是對意義在行為形成中所起作用的嚴重忽視。
人們根據事物對於他們所具有的意義而對這些事物採取行動——這一簡單前提本身過於簡單,以至無法使符號互動論區別於其它的方法取向——還有另外幾種方法也具有同樣的前提。它們與符號互動論之間的一個主要區別是由第二個前提確定的,即意義的來源。有兩種著名的傳統方式對意義的起源做出瞭解釋。其中之一是將意義視作內在於具有意義的事物,是物體客觀構造中的自然組成部分。因此,顯然一把椅子就是一把椅子本身,一頭奶牛就是一頭奶牛本身,一朵白雲就是一朵白雲本身,一場叛亂就是一場叛亂本身,等等。由於意義內在於擁有它的事物中,所以人們只需要通過觀察具有意義的客觀事物並把意義從其中分離出來即可。可以這麼說,意義源於事物,因而意義的形成不涉及任何過程;人們所需要做的一切只是認出事物中的意義。顯而易見,這種觀點反映了哲學中傳統的“實在論”立場——一個被廣泛接受、並深深植根於社會科學和心理科學中的立場。另一種主要的傳統觀點認為,一件事物對一個人所具有的意義,是由這個人賦予事物的一種心理添加物(psychic accretion)。這種心理添加物被認為是這個人的精神、心靈或心理組織的組成成份的一種表達。這些組成成份是一些諸如感覺、感情、觀念、記憶、動機和態度之類的東西。一個事物的意義只不過是對與該事物的知覺相聯繫而被調動起來的既定心理要素的表達;這樣,人們便通過把產生意義的特殊心理要素分離出來來解釋一個事物的意義。在有些古老和古典的心理學實踐中——通過識別進入對客體的知覺中的各種感覺來分析其意義——我們可以看到這一點;或者在當代的研究實踐中——把一件事物的意義,追溯到觀察這種事物的人的態度上去——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一點。把事物的意義暫存於心理要素的做法,將意義的形成過程限制在喚起和彙集產生這種意義的既定心理要素的任何過程。這樣的過程從本質上來說是心理的,包括知覺、認知、抑制、感情轉移和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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