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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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構(亦稱立法部門或立法機關)是現代社會中負責議定法律的機構,屬於一種合議性團體,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
除了制定、修改與廢除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各式法案(如審批政府的公共預算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如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等功能。如為國家層級的立法機構,還會負責執行宣戰、媾和、批准條約、批准緊急狀態、選舉與罷黜政府高級官員、甚至立廢國家元首等國家權力。而部分政府間國際組織也設有立法機構。立法機構通常稱為“議會”或“議院”,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
在議會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而在總統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立法機構通常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成(中文多稱呼為“院”,英文則稱為“chamber”或“house”),主流形式則為一院制與兩院制。多院形式的立法機構,各單位往往有著不同的職責、權力、以及產生成員的方法。立法機構的決策方式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決策,為此各國都設有一套自己的架構和議事程式。
立法指經政府公務機關或其他主管單位通過或制定而具有公權力之宣言,例如法令、規章、經費分配、以及國際公約。
制定法律的權力不是一開始在議會手上的,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國家中,立法權不盡相同。在原始社會時代,法律一般是習慣法,由一個氏族內大家共同的習慣組成,大家共同遵守。
在奴隸社會時代,法律已經成文,不同國家法律制定的權力也不同。獨裁君主國家,立法權屬於君主。在古代印度,則屬於祭司階層 - 婆羅門,隸屬於神權。古代雅典,立法權由奴隸主組成的議會共同決定。
在封建社會,立法權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裡。
當代的立法機構最初產生於歐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貴族集會,漸漸的演變成為正式的集會組織。到了19世紀,議會成了新興民族國家獨立的標誌。
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都是掌握在議會,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相同。現代各國主流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中,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議會除了具有立法權外,通常都具有運用稅款的權力。實施兩院制的國家或地區,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賦稅權,能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的方式控制稅款的運用。
部分國家對立法權又有不同的規範。荷蘭的國王不僅是禮儀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權。芬蘭的總統不僅是行政機構首腦,也掌握部分立法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構,而且是最高權力機構,掌握選舉國家元首、任命政府首腦和司法長官的權力,但不單獨掌握全部立法權;行政機構(國務院)也有部分立法權,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單獨頒佈具有次級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
立法機構的職能包括彙集並代表民意,審議制定法律,以及監察行政機構。立法機構的職權範圍一般都是由各國憲法賦予。
立法機構行使的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狹義上,立法權僅指制定和修改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權力,廣義上則還包括了對國家重大問題的決定權,根據各國法律的不同,可以包括國家元首的選舉和罷免、政府首腦和主要官員的任免,財政預算的審批,戰爭與和平問題的決定等。
在一黨制國家中,立法機構的重要功能是使黨的統治合法化,並且使之獲得人民的擁戴。立法機構自身的構成和決策也由單一執政黨控制,使該黨的意志變為國家意志。而聯合國、歐洲聯盟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立法機構,其功能與國家的立法機構不同,主要用來制定各種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以及議定與協調跨國性的重大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