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效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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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效益原則是指稅法活動始終追求社會效益(社會公平、社會安定、社會和諧、可持續發展等)。稅法效益與稅收存在重疊的部分,即稅收的經濟效益與行政效益。這部分就要求國家設立稅收法律、法規時,要從徵納雙方方便考慮,儘量減少環節,簡化程式,節省徵納雙方的成本。
稅法效益原則主要包括納稅效益和徵稅效益。納稅效益是指納稅人在依法納稅時,使其納稅成本達到最小化;徵稅效益是指徵稅主體付出最小的徵稅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收入。
稅收效益至上稅法效益的狹小部分,因為法的效益不僅包括的經濟效益,還包括法的社會效益,它是法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體。稅法效益不限於稅收效益,如個人所得稅法、遺產與贈與稅法、環境保護稅法等,它最終所追求的效益不僅包括使其納稅成本最小化和使其最大的稅收收入,還應包括社會公平、社會安定、社會和諧、可持續發展等社會效益,即稅法效益,而非狹隘地、簡單地增加稅收收入和降低納稅成本,即稅收收益。
稅法效益原則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兩個基本原則。因此,稅法效益原則的標準也可以分為稅法經濟效益原則和稅法社會效益原則。稅法經濟效益原則的標準包括兩個:徵納成本最低原則和最大限度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徵納成本最低原則就是用最低的徵稅成本和納稅成本,征收和繳納按照稅法規定應當征收和繳納的稅款。最大限度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就是稅收的徵納活動應當最大限度有利於經濟發展,不能阻礙和破壞經濟的發展,稅款征收過多也會阻礙和破壞經濟的發展。
稅社會效益原則的標準則包括促進文化、道德的進步,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和諧社會的建設。稅法社會效益往往不是能夠在短期內通過直觀的方式發現的,必須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通過一些社會學、文化學和人類學的研究來發現。英國曆史上最早的“無代表不納稅”的稅法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英國民主、法治和憲政的發展,這是稅法具備較高社會效益的典型案例。